清朝的乾隆三十四年十月,也就是公元1768年的10月,紀曉嵐因受“兩淮鹽政案”的牽連,被謫貶到新疆。
紀曉嵐在烏魯木齊的時候,有一回,駐軍中的一個軍吏,拿來了幾十張文書,請他給批複。
那軍吏磨好了墨汁,把毛筆蘸滿了,捧著墨筆拿到紀曉嵐的麵前,諂媚地請他給簽批。
紀曉嵐不知道是什麽文書,也沒有忙著批複,而是問那軍吏:“這是什麽文書呀?怎麽一次就要批複這麽多呢?”
那個軍吏回答說:“大凡客死在此地的人,他們的靈柩要運回原籍,按照慣例,要給他們出具牒文,不然死者靈魂就不能進入到關內。”
因為這個牒文是要焚燒給陰曹地府的,所以不得用紅筆簽批,上麵蓋著的印章也是黑色的。
紀曉嵐一看那軍吏拿過來的牒文,上麵的遣詞造句鄙俗荒誕,抄寫的字跡也是十分的低俗粗陋。
牒文上是這樣寫的:“為給照事:照得某處某人,年若幹歲,以某年某月某日在本處病故。今親屬搬柩歸籍,合行給照。為此俾仰沿路把守關隘鬼卒,即將該魂驗實放行,毋得勒索留滯,致幹未便。”(用現在的話來說,大概就是這樣的意思:出具這個牒文的原由:證明某處的某人,年紀若幹歲,於某年某月某日在本處病故。現在親屬搬運靈柩回到故鄉去,按照慣例出具通行許可牒文。因此希望沿路把守關隘的鬼兵鬼卒,都要在驗證魂靈後放行,不能找借口敲詐勒索或者滯留,以至於他們不方便。”
紀曉嵐一看就知道,這根本就不是官府的行文。
他對那軍吏說道:“這不過是裏中小吏們,變著法子撈錢罷了。我不能給簽批。”
於是,他將這件事稟報了駐軍的將軍,並請求將軍廢除掉這個規矩。
將軍公事繁忙,沒有及時答複,此事也就暫時擱置了。
過了十天之後,有人報告紀曉嵐說:“城西的墓地裏有鬼哭的聲音,那些鬼魂在哭訴,因為沒有牒文,它們回不了故裏。”
紀曉嵐聽了很生氣,嗬斥他胡說八道。
再過了十天後,又有人來稟報,說鬼哭的聲音離城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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