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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章 悍賊授首(4/4)

結黨營私之事,在錦衣衛原有的人員基礎上,進行了一番清洗,補充了大量新成員,而且限定了他們的權限。


現如今新改組的錦衣衛,有偵事權以及抓人的權力,但是卻被取消了審訊犯人的權力,當錦衣衛偵知有官員犯錯之後,可以將其逮捕,但是他們沒有審訊判案的權力,必須要移交到刑部進行審訊核實錦衣衛偵辦嫌犯的罪證,如果罪證屬實便移交到大理寺進行判決。


這麽一來錦衣衛的權力被收掉了許多,人員也精幹了許多,行事也沒有以前那麽囂張了,可是這並不妨礙他們偵辦案件。


而刑部主要負責審訊案犯以及查證錦衣衛所提供的罪證,但是卻沒有判決權,必須移交給大理寺進行判決。


這麽一來都察院以及下轄的錦衣衛屬於偵查抓捕機構,刑部則負責審案,大理寺負責判決,三方相互監督相互製約,使得他們的權力無法像以前那樣肆無忌憚。


另外於孝天在這個基礎上,對地方官府也進行了改製,大明實行的三司製度,布政使司、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


布政使以後主要負責各種民務,按察使司則負責刑名,都指揮使司則負責軍事,這原本是一個比較合理的構架,但是於孝天把這方麵更細化了一些,將刑獄之事全部劃歸按察使司負責,地方布政使司無權幹涉,使之可以形成獨立司法權,不受其他官員的影響。


在州府縣一級官府之中,設立巡捕房,專司負責地方地麵的刑案偵辦一級處置小規模的地方亂民,對於刑案進行偵辦。


在府一級新增設一個刑獄使,州縣一級設立一個刑獄官,專司負責審案,如遇重犯判決殺頭的話,要提交按察司進行複審,按察司負責在各地巡視檢查各地地方刑案偵辦的情況,負有監督權力,並且有糾正錯案的權力。


這麽一來地方官員便失去了利用職權草菅人命的權力,非經過按察使司審結,地方官員無權輕易殺掉犯人。


而所有官員又都受到都察院的監督,一旦有地方刑犯家人認為有冤,可找都察院和錦衣衛投告,都察院有權重新提審案犯進行重審。


被於孝天這麽一改,地方官員的權力分工更加明確的同時,也限製了地方官員的權力過大。


可以說於孝天借鑒了後世的公檢法司的構架,重新劃分了這個時代的官府和官員的權責,使之起到相互監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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