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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這件事江夏其實在來的路上早就有過考慮,此刻楊廷和問起來江夏便張口說道:”其實小子的想法是這樣的,鹽政上我們可以實行‘專商製度’以及‘鹽價專定製度’。”
接著,江夏就將這兩項製度給楊廷和解釋了一下。
明朝的官鹽銷售主要有引法、開中法、計口配鹽法、綱法和票法。
引法是一種食鹽特許製度。引法規定了“引商”,就是國家允許搬運、販賣食鹽的商人。還規定了“引界”——就是允許銷售食鹽的地區。
開中法:就是當國家發生糧餉不足或者某一各地區發生水旱饑饉時,招募商人運送糧草等必須品到指定地區,完成任務後由官府發給他們鹽引,商人憑“引”到產地領鹽,然後到指定地點銷售。當時的開中法有:納米中鹽、納馬中鹽、納布中鹽、納鈔中鹽、納鐵中鹽等形式。就是運送米、馬、布、鈔、鐵到指定地點之後,領取鹽引。
計口配鹽法:就是由“有司”開出所管轄的州、縣的戶口人數,派人到“鹽使司”,領鹽回縣,然後配鹽到各戶人家,讓他們交納米、糧或者錢鈔,來充軍餉。
票法:就是在鹽商不願意去的偏僻山區,以及鹽場附近私鹽盛行的州縣實行票法。票法規定每100斤鹽交納銀8分,由土著商人交銀領票,運銷販賣。因為票鹽比引鹽便宜,所以銷售起來就快一些。
明朝前期的食鹽專賣製度中,產銷製度比較完整,鹽務秩序也比較好。因此,明朝政府從食鹽中獲得的利潤很豐厚。
但是到了後期,開中法久壞。鹽商和官員相互勾結,鹽引濫發、或者官員不經鹽引,直接將鹽賣給鹽商,亦或者鹽商胡亂抬高鹽價銷售,聯合鹽梟肆意傾售劣質食鹽。
如今的大明鹽政也的確是到了不改不行的地步。江夏的鹽政改革十分簡單,就是將鹽商納入官府官製當中,隻給一部分鹽商頒發“專商銷售許可證”,隻有或得這些資格的人才能購買鹽引銷售食鹽。
這樣等於就是把大部分人的利益剝奪,隻給了一小部分人。而這一小部分人為了維持自己的利益,一定會和朝廷緊緊站在一個陣營之中,因為大家是利益共同體。
他們不會允許鹽梟來和自己爭利,也不會露出把柄讓別人抓到,否則等待頂替他們位置的人多之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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