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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八章 李明豹的合同構想(2/3)

夠得到這樣合同的演員,至少也會是在經紀人公司簽約十年以後,才能得到的待遇。如果不夠十年,就算他們能夠打入世界市場,他們得到的最大利益,也不過就是百分之六十。這還是需要他們沒有公司合約的情況下,才能夠得到的利潤。


李明豹對於公司的章程製定得相當的簡單,但在三十年後也算是相當的苛刻。簽約一個新人,最低是三年的合同,可以續約兩年。而這三年當中,可以有一次改簽的機會。對於演員來說,從最低的百分之五,漲到百分之二十的利潤。但也可能隻漲到百分之十,甚至於壓根就不漲。如果不漲,等三年之後,這樣的演員經紀人公司就肯定不會簽約了,因為這樣的演員沒有培養的價值。自己掙錢都不會掙,並且還是在有公司包裝的情況下都不會掙,要來有什麽用?


而三年之後,就簽訂兩年續約合同,湊齊五年。五年的培養,這個時候演員就可以向著百分之三十的利潤衝鋒。在這兩年裏麵,他們得到的利益最多也就是百分之三十,當然,這是有公司的演員,如果沒有公司的演員,他們在這兩年裏麵,最多能夠得到百分之六十的利潤,這是滿值,不可超越。


等到五年大合同完了以後,演員就可以拿到更為豐厚的合同了,他們最低的合同分成,都會是百分之三十,多的立馬就能漲百分之十,然後看情況每年一漲,能夠打開國際市場的,自然最終就可以有百分之六十的利潤,李明豹隻抽一成。如果不能打開國際市場,那麽他最多也就能得到百分之四十的利潤,當然,也不是絕對,因為他們不但可以在李明豹這邊要價,還可以在公司那邊要價,如果他們的公司可以給予一定的分成,那這樣的演員價錢還會漲。


當然,和公司之間的合同,就和李明豹關係不大了,他們談成什麽模樣都可以,就算是談不下來,也沒有任何的影響。而李明豹在這個章程上麵還使了一個小壞,那就是隻要經紀人公司簽約的演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出席公司安排的合同,這點是需要寫進章程的,不但演員需要遵守,連他們的公司也得遵守這樣的規矩。


這個規矩看起來是經紀人公司霸道的表現,但實際上李明豹並不準備拿來坑演員,而是用來坑那些電影公司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對於那些公司來說,尤其是邵氏,那就相當於他們的封殺不會有任何用處。


邵氏可以在自己的產業裏麵把這個演員給封殺掉,不給他任何露麵的機會。但是這並不代表經紀人公司也會遵守邵氏的規矩,該拍戲的還是得拍戲,該做廣告的還是得做廣告。所以這個條款,實際上就是為那些電影公司準備的。


有了這個條件,無論是哪一個公司的演員,隻要在經紀人公司裏麵有合同,他們都不會怕有被封殺的一天。因為他們不但有著原本公司的身份,還有經紀人公司的身份。除非他們自己做得太過,要不然兩家公司是不會同時封殺演員的。但要是真的兩家公司同時封殺演員,那麽這個演員就算之前再紅,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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