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35章 不保護民眾(2/2)

二天早晨六點多才姍姍來遲,距離報警電話已經過去了七個多小時。而警察過去之後隻是敲敲門聽到沒有聲音就走了。


那倆女鄰居沒辦法,再次打電話報警,接警員告訴她們:警察已經前往事發現場的路上,於是這倆女鄰居就下去幫忙救人。


結果接警員是騙她們的。警察根本沒有出警。於是這倆女鄰居也被歹徒劫持了,接下來的十四個小時這三個女的就遭遇到了那倆歹徒非人的虐待。


當三女脫身之後直接對當地警方提起訴訟,控告當地警方不作為,結果當地法院宣布此案不予受理。理由是:警方不存在對具體某一公民的特殊責任,三女不服繼續上訴再次駁回,一直到六年後的1981年,老美最高法院也決定對本案上訴不予受理。


也就因為這個案件,老美從法律程序上表明:警方和公民之間不存在任何法律責任。從法律層麵上來解釋就是警察沒有保護受害者的義務。隻有受害者受到侵犯之後,他們才會因為罪犯破壞了法律對其進行追責。


而老美是‘案例法體係’,就是說一個案子做出宣判後就會對所有同類型案件產生影響,因為這個案子是老美最高法院做出的判決,所以這個案例又對全美整個範圍內產生影響,接下來發生的石城鎮岡薩雷斯案更是直接產生了巨大影響。


1999年的時候科羅拉多州石城鎮傑西卡-岡薩雷斯和她前夫辦理離婚,因為她前夫離婚後經常騷擾她,所以她向法院申請了禁止令,他的前夫西蒙除了合法探視時間外不能靠近傑西卡和她的兒女一百碼以內。結果沒過多久西蒙直接綁架了自己的三個女兒。


知道自己女兒被綁架後傑西卡玩命報警,要求警方解救自己女兒,結果警方卻拒絕了這個要求,理由是:傑西卡曾經有過違反禁止令允許西蒙非探視日看望女兒的經曆,說不定西蒙是帶孩子玩去了。


結果西蒙殺死了自己的三個女兒,然後帶著槍衝去了警局,還想殺死正在那裏報警的傑西卡,衝著傑西卡就開槍,大概是當時已經瘋了,再槍擊傑西卡的同時也向警局裏的警察開槍,最後被警察開槍打死。


換句話說,如果他不向警察開槍的話,老美警察可能眼睜睜的看著他殺死傑西卡再說。


事情的結果也就跟1975年的‘沃倫案’一樣,傑西卡控告警方,打了幾年官司,最後於2005年敗訴。理由也是和當年一樣:老美警察沒有在犯罪嫌疑人行凶過程中保護被害人的義務,如果被害人被殺死,警察可以將凶手逮捕。


也就因為這點,老美公民的自衛權其實是握在自己手裏,就要自己購買槍支對自己進行保護,然後也就造成了槍支泛濫的,而槍支泛濫公民隻能繼續購買槍支形成惡性循環,而老美警察執法的時候麵對這種情況也要提心吊膽,也就出現了反應過度暴力執法的問題。


有一說一,幸福都是比較而來的,和老美警察一比較,全世界哪裏都是好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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