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克薩斯查酒駕並不是一個罕見的事情:德克薩斯人嘛,有幾個能離開啤酒的?雖然在這裏酒駕標準定的很低,隻要喝一杯啤酒就會定為‘酒駕’,但是基本上沒有人會因此被抓。除非是那些開車的人有違章或者危險駕駛的行為被巡邏的警察抓了現行,一般喝幾瓶啤酒開車沒人去管的。
還是那句話,在這裏隻要不被抓到那就不是犯罪。
這裏警方像這樣設卡查車的事情並不常見,一般是有嚴重犯罪的時候才會有這樣的設卡檢查的事情。
這種設卡檢查是很麻煩的——他們是調查‘DUI駕駛’而不僅僅是‘DWI駕駛’——所謂的DWI駕駛就是酒駕,而DUI駕駛則是指各種危險駕駛,比如‘酒駕’、‘毒駕’等等,如果認定為有DUI駕駛行為那是真的可以拘留駕駛員外加搜車扣車的。
而且設卡檢查一般可都是配備酒精測試儀的。
如果是普通的巡警攔下蕭鵬的車,那倒是比較簡單的事情:這裏的巡警巡邏的時候是不帶酒精測試儀的,而是通過一係列的行為測試來確定駕駛員是否有醉駕行為,比如說走直線、數數字、倒背26個字母表之類、跳舞蹈動作之類的的測試,而如果能通過這些測試,哪怕是渾身酒味也大多數時候會被認定是可以安全駕駛管理相當鬆懈。所以就算喝了點啤酒被警察攔下大多數時候也不用太緊張。
為什麽這裏查酒駕這麽鬆也是有曆史原因的。
1992年發生在洛杉磯的那起53人死亡超過兩千人受傷造成十億以上經濟損失的洛杉磯暴動就是由一次查酒駕導致的。
其實單純說那次暴動是因為查酒駕也不算準確。
在1991年的時候,一個15歲的黑人少女……好吧,說她是少女有點兒過分,那女孩壯的跟小牛犢似的……
反正就是這個叫拉塔莎-哈林斯的十五歲少女跑到洛杉磯高麗城一家小超市裏拿了一瓶橙汁不付賬就走人,老板娘追出來要錢讓哈林斯三拳放倒!而那個高麗老板娘從地上爬起來後直接回去拿了槍從背後一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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