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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甚至還攔截女鄉長,並和董桂英一起到鄉裏和縣裏鬧騰,直至董桂英被縣公安局拘留,好多人才消停下來。
……
馮強繼續說道:“在上個月,董桂英被放了出來,剛放出那幾天,她還比較老實。可是,這幾天她又開始活躍起來,一開始我還不知道,直到三天前我的本家侄兒到我家說起一件事,我才覺得事情有些不尋常。他說董桂英要收購全村各家種植的藥材,還說連鄉裏其它村種植的也要收。”
“哦,這麽大手筆,她哪來的錢?如果她真有錢收購,這也不是壞事。”楚天齊插話道。
“可問題是她根本就沒有錢。後來董桂英透露,她是給縣城裏的一家公司做這件事。董桂英拿著這家公司打印好的合同,到各家各戶去做村民工作,要村民和這家公司簽協議,隻要簽了協議,現在就給每戶一百塊錢。這一百塊線,不算在未來的藥材款之內,算是公司獎賞村民的。我覺得這事有違常理,就想辦法弄到了這樣一份合同。”馮強說著,從衣服口袋拿出幾張折疊過的打印紙,遞給了楚天齊。
楚天齊接過馮強遞過的合同,看了起來。這份合同內容不少,給人的感覺是很正規和嚴謹,可是仔細一看,楚天齊就發現了問題。
合同的甲方,沒打名字,隻在後麵的括號裏寫著“收購方”。合同的乙方,也沒打名字,隻在括號裏標著“種植戶”。合同裏麵的條款做了很多約定,而且種植戶一方的權力寫了很多,隻是有幾項重要的條款卻用了模糊詞語。比如:關於藥材的價格,隻寫了“比市場價高出百分之五”,但這個市場價究竟是多少,參照哪些部門的數據一概沒寫。再比如:關於貨款支付的條款,隻寫了“用最快時間”。但“最快”兩字卻大有學問,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還是一個小時內,或是三、五天,亦或是更長時間。
合同裏麵關於違約責任,對收購方做了七條的約定,對種植戶隻有一條約定,看上去似乎是種植戶占了便宜。但隻要仔細一看,就會發現問題。對收購方約定的違約責任,盡管用詞激烈,但都是虛的,並不能落到實處。
而對種植戶違約,雖然隻約定了一條,但這一條卻寫的言之鑿鑿:“如果乙方違反第七款第八條之約定,則甲方有權直接到乙方種藥材地塊采挖藥材,由此產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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