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四十七章 挨批(2/4)

不利於隊伍建設,也存在滋生一言堂甚至腐敗的隱患。


針對看守所發生的這件事,我有幾個疑問要提出來。看守所是對罪犯和犯罪嫌疑分子臨時羈押的場所,那麽傷者何喜發究竟是什麽身份,為什麽要被關到看守所?罪犯?犯罪嫌疑分子?即使他是這樣的身份,那也不能僅憑一句話,僅憑局領導來認定,而是要走相關的手續,尤其要有法院或檢察院的認定才行。請問,公安局履行相關手續沒有,是否見到了兩院中任何一院的手續?


在我國,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最長時間為十五天,刑事拘留一般為十到十四天。既使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準的刑事拘留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天,加檢察院七天,一共也才三十七天。可是現在了解可知,傷者何喜發是六月十八日被關看守所,離七月三十日被打,整整六周時間,整整四十二天。這個時間可是超過對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時間的。


我要問的是,何喜發究竟是罪犯還是犯罪嫌疑分子,或是符合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條件?好像都不是吧?公安局現在給何喜發的身份,也僅是證人而已。有誰聽說過,把沒有涉嫌犯罪的證人關到看守所的?即便假如證人也涉嫌犯罪,那麽手續呢?什麽手續都沒有,什麽證據也沒有,僅憑自己的主觀判斷,僅憑自己手中無限放大的權利,就對公民進行*事實羈押,這和私設公堂,非法限製人身自由有什麽區別?”說到這裏,蕭長海停下來,喝了兩口水。


趁著對方喝水的空當,趙伯祥插了話:“對不起,蕭書記。這主要是我這個政委沒有盡到職責,是我沒有履行好自己的義務,是……”


蕭長海打斷了對方的話:“老趙,我剛說到半路,你就插話,這有失禮貌吧?你的心情我理解,想把責任多攬一些,可你做為一個警務戰線的老同誌,尤其既抓過業務又管思想政治工作多年,不會糊塗的忘了原則和分工吧?我問你,看守所是歸你這個政委主管嗎?公安局行政工作是歸你管嗎?何喜發是你命令關到看守的嗎?都不是吧。不要總想著上來背鍋,該誰的責任就是誰的責任。”


“可是……”趙伯祥剛要繼續解釋,被楚天齊拉了下衣角,他便打住話頭,既尷尬又抱歉的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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