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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聾了,什麽都能聽見了,也沒心情再讓讀者點讚、再和粉絲要禮物了,都判死刑了,再裝下去也沒啥意義了。
一審判決完畢之後,除了崔寶純和崔希輝,其他四人全都選擇了上訴,幾天之後,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了刑事裁定書:
孟慶奇罪大惡極,不能執行坦白從寬的政策。王福全雖然有立功表現,但功不抵過。信蘭忠雖然揭發內容屬實,但不屬於立功,不能從輕判決。邵建中在上訴中提出,自己是被騙去搶劫的,以及沒有動手打被害人,經查不實,明顯是推卸責任,而且他還有前科,屬於是屢教不改,應該從重處罰。
一審判決刑期適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最終判決。
跟著刑事裁定書一起送過來的,還有對每個人執行死刑的死刑命令書。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命令
1991年刑-令字202號
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一九八三年九月七日《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準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本院已依法核準搶劫犯崔寶純、孟慶奇、王福全、信蘭忠、邵建中死刑,你院接到執行死刑命令之日起,在七日之內,將罪犯驗明正身,核對犯罪事實無誤,詢問有無遺言、信禮後,交付執行死刑,並將執行情況報告本院。如果遇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當停止執行或者暫停執行的情況,即停止執行,並報告本院裁定。
此令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院長 張煥文
1991年6月26日
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後,經過研究,最終決定,在1991年7月6日召開公判大會,中心會場設立在錦州市體育館,分會場分別設立在錦縣、北鎮、義縣、黑山。
7月6號在中心會場公開宣判之後,再把罪犯帶到分會場進行宣判,然後再遊街示眾,最後執行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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