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5章 蘭竹體製(五)(3/3)

陳大人不必介懷!”


陳達釋懷,不僅哈哈一笑:“原來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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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由檢從古晉出發,沿著海岸線,一路向北,沿途視察百姓民生,第三天,他剛到泗務的時候,陳達著人送來了他擬定的《蘭竹省政府管理律》,《蘭竹省政府管理律》是依據陳達與朱由檢談話的內容製定的,經過朱由檢修改後,主要有十一條:


一、蘭竹省設省長一名,省長由蘭竹議會選舉產生,任期五年,獨立行使民政權,當省長與議會發生矛盾時,有權解散議會,省長在任期的第三年,必須赴京向皇帝述職;


二、省長以下,設立工商、財政、稅務、教育、農業、交通、警察各廳,分別行使相應的民政權,各廳廳長由省長任命,經議會批準後,任期等同省長;


三、蘭竹省的首府在古晉,西部設立坤甸府;北部設立古晉、泗務、巴加、巴盧府;東部設立打拉、三馬府;南部設立馬辰府。古晉、巴盧作為貿易口岸。


四、蘭竹議會一共有二十名議員,其中古晉、泗務、巴加、巴盧各府,每府三名議員,打拉、三馬、馬辰、坤甸四府,每府兩名議員,議員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在省長選舉的第三年選出議員,議會每年三月召開一次年會,審議省府重大事件和重大開支,議會可以罷免省長,但須經議會中七成(十四名)議員的同意,方可罷免;


五、成立蘭竹省法院,院長由蘭竹省議會選舉產生,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


六、蘭竹全省將實行義務教育,所有七到十一歲的兒童,必須進入學校學習,成人也應當進入相應的學校學習漢語;


七、實行民族大融合,蘭竹省各族百姓自由通婚,所有的人員必須用漢語、寫漢字;


八、鼓勵工商業的發展,保護個人的合法權利,私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九、蘭竹省賦稅收入的三成,上交大明稅務部,五年後增加到五成,十年後根據具體數額,重新確定比例;


十、蘭竹省是大明的一個自治省,主權、外交、國防屬於大明,依法享有一定的自主權,但不得擁有自己的軍地,大明國防院可以在蘭竹省駐軍,保衛蘭竹安全;


十一、各地知府由省長任命,任期等同省長,待各地成立議會後,各知府由議會選舉產生。


這些條文,後來被稱為“蘭竹體製”,或者“蘭竹十一條”,內容不多,也不夠具體、細致,但為蘭竹的發展,指明了方向。


朱由檢也沒有向陳達提出具體的要求,這種全新的體製,必須先運行起來,發現問題後才能及時糾正。


沒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政#治體製和法律製度,蘭竹體製現在隻是一個框架,蘭竹省、大明朝廷、朱由檢都在摸著石頭過河,雖然朱由檢具有豐富的後世經驗,但他也不能確定這種體製就一點適合大明,適合漢人。


但大明現在是東方經濟、文化、科學都領先的國家,她有義務為東方探索一條先進的前進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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