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那就消息,一定要記住消息要靈通,一定要跟上大家的速度,否者你就不是鬧鬧笑話,而是被淘汰。”說話的記者烏拉烏拉一大堆,就是一句話,於是俱進為基礎,趕超別人為目標的中心思想。
看著年輕記者那佩服的目光,說話的記者感覺這老師當的還是蠻不錯的。
其實這個記者說的對也不對,陳放現在總人氣確實很高,但是有點分散,加上也有些跟風起哄的人,正經算起來也就剛剛夠一線歌星或者還差那麽一點點,就差在實體發行這一塊。沒有實體發行,就像天上的雲彩,無根之萍空有美態。
“不過你們也可以試著黑他一下,到時就要看他還不還擊,黑他能出名,不過被他黑了你們可能比黑他還要出名,回家上網看看他的新聞,那裏就有例子,自己考慮考慮。”不知道是不是說的不過癮,教育完年輕記者後,說話的記者又來了一句。
時間九點整,抄襲案正是開庭。
……
被告及其背後團隊對我當事人作品的抄襲,是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這是我當事人版權申請通過時間,這是對方作品同通過時間。
兩者的申請時間相差不過一個多星期,兩個作品相同度更是高達到52.3%,這僅僅是巧合可以說通的嗎?這是多麽可怕,多麽可恥的抄襲事件。
於曦還是比較專業的,嗯相對與平時工作的她來說,這會的於曦,麵色嚴肅,聲音低沉姿勢更是有意的前探,陳放看著總感覺有那麽一點熟悉,就是想不起來是哪裏。
反對,對方在沒有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對我方進行罪名羅織。
反對有效,被告陳述。
對方所述事情不符合事實,我方並沒有事先接觸其作品的條件,其作品認證後未經發布,切沒有傳播證據,而我方作品就是在這種完全不受對方影響的情況下自己創作出來的。也許會有點欣賞或靈感上的雷同,但是抄襲之說純粹是無稽之談。
楊萱方麵的律師不出所料的全盤否認,極力抓住陳放作品沒有傳播出來這一條,可以說這一條就是這個案件的最終審判點,也是法官最後依據法律法規宣判的重要條件。
我當事人在某會所於被告楊萱有接觸並對其拿出作品進行交易,後者由於數額較大以回公司進行商議為由沒有當時簽署合同,並且被告於我方經濟人為朋友關係,我方並沒有對其進行限製協議,但根據當時合作條件,我方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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