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四章 女神的密語(六十三)(4/5)

產受托人,破產受托人請求頒布恢複占有令,要求妻子離開。


案情的特殊之處在於,妻子並不是法律地位的被許可人,也不是作為抵押權人的銀行,隻是因婚姻關係被丈夫允許居住其中。如果法庭判決妻子離開,房子歸銀行,房租是她唯一的收入,她不知要流落街頭,還可能會斷了收入。


丹寧主張判決妻子勝訴,可是他的路徑、理據絕非與棄妻衡平有關。


他查閱了16、17、18、19世紀的案例,最終在1882年的《已婚婦女財產法》裏找到了一條,那時妻子的地位和家裏的家具相差無幾,均屬於丈夫財產的一部分,自身的權利無從談起。


而子該法確定已婚婦女擁有自身財產後,經過1940年代判例法的發展,丹寧認為在17條的保護下,已婚婦女包括被離棄的妻子,至少擁有不被丈夫逐出婚姻房屋的權力,因該條文將驅逐的權力交給了法官,這樣不被驅逐的權力亦通過一係列判例,被延展至可對抗意圖驅逐棄妻的業主。


丹寧總結道:她並非丈夫的次級租戶,也不是他的被許可人,她僅有自身權利,該權力衍生自她的丈夫,但無論丈夫說了什麽或做了什麽,她仍可以主張租戶對租憑房屋之權利時,即便該主張是以丈夫的名義提出,仍不失為一項屬於她自身的權力。


如果梅洛普當時遇到了這樣的法官該多好,這樣她就不用流落街頭,最後到孤兒院去生產了。


但梅洛普的情況有點不同,驅逐她的是丈夫,本戴爾案對她的情況是無效的。


本戴爾案涉及破產受托人,通常是銀行,抵押的房子收不回來,妻子的利益被保護了,銀行的利益誰來保護呢?


有法官用“侵害公眾利益”批評棄妻衡平帶來的危害,他認為棄妻的“隱蔽性”會讓丈夫的債權人陷入“雷區”般的危險境地,威脅交易的安全,是對商業安全之公共利益最大的侵害。


那好吧,正義歸於銀行,那誰來憐憫一個被拋棄的妻子?就是要這麽幹?對嗎?


房子原本是中性事物,現在被賦予了倫理屬性,拋妻棄子如果符合倫理,那麽生了孩子直接送監獄也是一個選擇。


這合情合理麽?這不合情合理,不過拋妻棄子都合情合理了,怎麽把孩子送監獄不合情合理了?伏地魔那樣的人不該送監獄嗎?


棄妻平衡僅為不涉及產權的衡平權益,而房屋產權問題不屬於棄妻衡平的範圍,丹寧的判決首先為棄妻建立一種獨立於丈夫的權力,任何知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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