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似乎他們已經看過了。
倫勃朗的《夜巡》全名為《弗朗斯·班尼克·科克上尉領導下的阿姆斯特丹第二區民兵隊》,這個民兵隊主要由紡織商人組成,他們的主要職責是協助市政官員維護治安、保護公民財產,他們的職業類似警察,又和警察不同,因為他們的工作與行政部門沒有特殊的界定,稱呼也千差萬別。有的叫民兵,有的叫軍銜,科克上尉可能是在役軍官也可能是退役軍官,所以叫他上尉,和警察的警銜沒有關係。
到了18世紀下半期,這種“夜巡”的隊伍明顯變少,取而代之的是專業警察隊伍,在英格蘭還有專門的“弓街跑探”,他們專門負責調查、找線索、走訪證人這些“需要動腦子”的工作,“警察”更需要的是勇猛。1786年都柏林選了身家清白的國王醫學院中學學生組成了警察,他們平時穿著製服彬彬有禮地在街上巡邏,但是當監獄發生暴動時,他們無法鎮壓那些罪犯,甚至還要動用軍隊將他們救出來,倒是用警察經費買了地毯、高級鏡子以及其他奢華的物品布置總部。
小威廉·皮特建議聘用騎兵巡邏,一樣遭到了伯明翰的抵抗。比利時的警察也是很有“地方特色”的,布魯日聘用了一家巡邏保衛公司,由退伍軍人負責擔當城市的巡邏任務,毫無疑問地比民兵更為可靠。但是在根特則由社區治安組織負責,根特有200個社區,每個社區有1個教堂,每個社區的居民到教堂募捐後,再付給負責治安事務的行會組織。社區居民希望有良好的治安和工作環境,他們不僅經常開會,還會自覺地承擔起監視的責任,尤其是新遷入社區的人,當地居民會非常警惕,新人還要繳納一種名為“歡迎稅”的稅收。
倘若以後根特發展為紡織中心主要需要女工,這些人都需要背景調查,斯坦利介紹了一個英格蘭的“弓街跑探”給騎士團,騎士團將這些女工介紹給根特的時候就可以免“歡迎稅”了。
梅赫倫的情況又不一樣,梅赫倫自16世紀就是最高法院所在地,維護市內治安的工作交給議員或者是法官,這也是很多城市的模式,但是這些議員法官的任期不同,有的隻當一年,頻繁的人員變化給治安工作帶來了困難。
改革者們認為把治安交給議員和法官非常不合適,應該把這份工作給能長期在這個位置的人,這樣他就能積累豐富的經驗,有利於治安隊伍的管理。而地方法官和議員則認為擁有地方治安的管轄權是地方是否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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