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到很少。
也有可能是離婚,離婚科克先生要分一部分財產給妻子,可是他們看起來感情那麽好,為什麽要離婚呢?
這些推測都是出於推論鏈條,建立在科克先生有罪的基礎上。一個證據不可采就意味著要將其盡可能置於事實認定者的視閾之外。比如內拉的證詞,她雖然為調查提供了方向,卻不能納入證據鏈裏,這是基於靈媒的證據不可采。如果靈媒的證詞不可采,那麽對威廉·科克的殺妻指控就不能成立了。
一旦證據被采納,那麽證據的可采性就不需要質疑了,證據的準入是一種“one or nothing”的方式進行判斷,也就是說要麽科克無罪開釋,他可以反告誣告,要麽他就死路一條,而且還是一種極不名譽的死法。
《巫術法案》中是指控別人為巫師或女巫,科克並不是巫師,人們懷疑是一個叫托馬斯的神職人員參與了這個案子,現在他失蹤了。而且患天花也不是非要用巫術,隻要知道了天花的傳染途徑,比如一條天花病人蓋過的毯子,蓋在範尼的身上也有可能造成傳染。
這就涉及了“至關重要”的程序正義,程序正義不隻是裁判的過程公平,而且還有取證的合法性,如葛爾勒迪那樣嚴刑逼供必然會幹擾公正,實行程序正義的依據是調查取證,調查取證的過程必須合法,非法取證設立了明確的排除規則,盡管那個證據是關鍵證據。
想要成為“鐵證”,除了采集渠道合法,還要證據強度,在英國法律係統裏根據邏輯和經驗法則進行判斷,因此英美證據法幾乎沒有什麽證據評價的正式規則。
大陸法的證據準入有剛性的法律規則進行規範,但是這種剛性規則對證據證明力會帶來許多糟糕的後果,英國證據法準入門檻比較低,因為待證事實證據是稀缺的,隻要符合邏輯可能之推論都可以作為檢驗標準。範尼的案子關鍵證人和屍體都沒有,怎麽取證呢?
還有一個辦法,範尼屍體沒有,前妻伊麗莎白的還在,如果威廉·科克真的毒殺妻子可以開棺驗屍,但以現在毒物檢驗的手段,如果驗不出毒物種類,相關人員也要擔責任的。這又不是21世紀,可以用dna來確定犯人。
凶殺案現場需要勘查,不過有些有經驗的殺手會將指紋、體液等清除幹淨。況且就算驗出伊麗莎白的死亡是謀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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