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魔鬼的證明(二)(1/3)

在羅馬萬神殿的旁邊有一座聖母堂,那裏是一座多明我修道院,也是羅馬宗教法庭的宣判地點。


羅馬宗教法庭與宗教裁判所最大的區別是書籍查閱,盡管伽利略是因為書籍被宗教法庭審判的,但設定禁書目錄以及取締出版物的是裁判所,同時頒發出版許可的也是裁判所。


那時的人沒有無罪推斷,所有被舉報的人在洗清嫌疑前都被視為有罪,於是才需要神判裁決。隻是鑽水法比較難理解,因為被綁著石頭丟進水裏的,不論是浮起來還是沉在水底,基本上都沒有活路。


還有一種辦法被稱為烙鐵法,被告拿著燒紅的鐵條走9英尺,然後對被告的燒傷進行包紮,被告的手好了,證明被神庇佑,因為她是無辜的;如果傷口潰爛了,則證明其有罪。


塞勒姆女巫審判時並不是宗教法庭,被告一出庭,原告就遭受痛苦,又或者有什麽超自然現象出現,都可以作為被告是女巫的證據。


懷疑也要分“合理”和“懷疑”,總之法庭是個說理的地方。


哈利在使用呼神護衛後,被福吉提審,雖然是個聽證會,整個維森加莫都參加了。


裁判不說理是法律的大敵,裁決的解釋除了有說服力,還必須讓當事方理解,不止是字麵上的意義,還有必要性原則。


應付危機有很多辦法,阿喀琉斯號上的哨兵拿著空彈和實彈各三枚,他為什麽要選擇實彈,他有必要殺死一個沉默的人麽?


對方為什麽不出聲?也許是因為他們距離太遠,海上還有風聲,哨兵用喊話的方式產生的警告對方聽不見,對方的喊話哨兵也聽不見。哨兵就算不使用空彈,也可以朝著天開一槍。


哨兵懷疑乘著小船靠近的人是要發動兵變的,這是否出自他的錯覺?因為當時確實在發生兵變。後來調查發現,也確實如此。


然而法官一致決定,哨兵是有罪的,但應予以赦免。


必要性原則又是“最小侵害原則”,這件事發生是因為攝魂怪來到了麻瓜社區,這是魔法部不允許的,首先“犯規”的是攝魂怪們。哈利使用呼神護衛進行防衛有其必要性和正當性,陪審團裏如果有羅恩在,他肯定會投哈利無罪。


可是維森加莫裏都是法官,“最後一個女巫案”投票的也是法官,他們投票造成的結果,導致了整個神聖羅馬帝國的軒然大波。


什麽事都不做的好處就是不會出錯,一旦出錯了,就必然有人會追責。


放在喬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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