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5章 :不能憑感覺(2/2)

講。


不對,是對四個孩子講。


現在彭朵朵和秦美娥、黃浩明可是就守在王二等旁邊啊。


最終,劉東強則是派人開車把王二等他們送回了瀛家莊。


從這天起,王二等可就把希望全都寄托到了劉東強的身上。


既希望劉東強他們能夠盡快洗清他二叔王二虎的冤情。


更希望他們能想辦法把陸愛香找回來。


可是希望終究是希望。


僅僅半個月後,案情就突然急轉直下了。


所謂“急轉直下”,主要是指劉東強被排除了偵辦這起殺妻案的權利。


其實不僅是劉東強,就連趙琪和許法醫也同樣被排除在外了。


當時,陸愛香家人一看這個案子遲遲無進展,王二虎仍然不肯承認是他殺死陸愛香的,他們就直接找到瀛閬縣公安局兩個主要領導,也就是局長和政委,要求縣公安局必須把劉東強等人給換了,換上其他警察來辦這起轟動一時的殺妻案。


那麽,他們又是依據什麽法律來提出這種要求呢?


依據的是《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在這個《程序規定》第三十條中,有明確規定: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提出回避申請,沒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責令其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此外,在這個《程序規定》第三十二條中,還有這樣的規定: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自行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說明回避的理由;口頭提出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記錄在案。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回避,應當提出申請,並說明理由;口頭提出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記錄在案。


另外,在這個《程序規定》第三十三條中,則又有著這樣的規定:偵查人員的回避,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很顯然,按照這個《程序規定》,劉東強倒也沒必要作回避。


但是,如果牽強附會點,他們卻又的確是需要回避的。


譬如,陸愛香家人就是抓住“(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這個規定,要求劉東強等人回避的。因為他們覺得,既然王二等是王二虎的親侄兒,王二等又幫劉東強等人破過案子,而且王二等又跟劉東強等人越處越好了,那有王二等這個因素在,劉東強等人還能“公正處理(這個)案件”嗎?


就這樣,劉東強和趙琪、許法醫等人就都沒法再破這個案子了。


而是由副隊長蔡國偉等人來破這起殺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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