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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章 失蹤半年(1/3)

樂觀估計是,當時才女要把版權給她前夫,肯定心裏不樂意,說不定拖了一段時間啊、在這段時間裏跟朋友訴過苦啊、寫了個日記啊、最好還錄了個音啊什麽的,都可以作為證據。如果證據夠豐富,形成證據鏈,結合人之常情什麽的,法官自由心證一下,覺得可信,采信的機率是很大的。


楊建紅一個律師給她保駕護航說不定還不夠,再請個律師團,這筆費用先由龍老大墊付,條件就是才女拿到版權以後喝水莫望掘井人,把版權要讓給龍老大,那龍老大不就得償心願了嗎?


事情都到這個地步了,才女仍然不願意配合。羅心愷覺得事情不太對了:他們一定漏掉了什麽細節。是什麽呢?他反複推敲核實,終於發現才女曾經失蹤過一段時間。那段時間並不短,大概能有半年。半年之後,才女出現,曾在某醫院有就診記錄。而那醫院,恰恰是以做無痛人流著名的。


羅心愷三顧茅廬。這次屏退左右,就跟才女一個人說心腹話。


他道:這般如此,如此這般,是不是你以前失足,證據落在人家手裏。前夫以此為要脅,所以你不敢跟他鬧?


才女見到秘密被揭穿,失聲痛哭。那時候她還在讀大學,青蔥幼稚……


“那時候是很容易犯錯的。”羅心愷同情的點點頭。想著她再年輕個好幾歲,應該比現在臉皮更好看些。而且她讀的專業女生少。所以也會有男生打她的主意吧?吃完了又不想認了,這也是人之常情。


“不是的!”才女激烈的反對,“我是被、被……”


後麵的聲音越來越小。原來她是被強暴的。一定要說強暴呢,又有點不確切。這情況很複雜。從頭說起:她參加某個活動時,有個大人物來了。才女當時就知道自己不好看,很自卑,就站在旁邊低著頭。


那時是夏天,她穿著涼鞋。也不算是什麽好鞋子。那大人物的腳偏偏就在她麵前停了停,然後就走過去了。


後來就有人接觸才女,說有個難得的工作機會提供給她。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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