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完,他轉身要走,李敖的女朋友哪能讓他走,也不知道他是本地的首富一霸,就拉住他不讓他跑。
郭泰明本來也沒想跑,看這滿臉眼淚的女孩子,心裏癢癢,要不是因為車裏還坐著一個台南市某位副市長的女兒,他當時就能把李敖的女朋友抓到車上帶回去蹂躪。
吵起來的時候,圍觀幾十人,本地人人都知道郭泰明的名聲,有好心人上來勸說,郭泰明才沒發怒,扔下一萬塊TW幣,開車離開。
李敖家裏人趕到時,交警大隊已經處理完現場,沒有記錄,沒有車痕測速和事故調查,也沒有留下肇事人。
交警大隊隊長親自出麵,把郭泰明留下的一萬塊錢交給李敖的父母,說這件事已經私了。
李敖的父親不甘心,他辛辛苦苦養育兒子,培養他學習文化知識,用功讀書好好做人,十二年苦讀考上大學,還有兩年就畢業了,剛剛交上女朋友,一家團圓其樂融融。
轉眼間晚飯後,兒子的身體血肉模糊、麵目全非。屍首停在太平間中。一家人泣不成聲,李敖的父親誓要討回公道。可惜,平凡的他並不知道:公道早已不在人間。
從那一天開始,李敖的父親開始踏上茫茫的“告狀”路。
高雄縣級法院受理此案:縣裏交通局局長和交警大隊隊長口風一致,事故責任歸屬於李敖在公路上無視行車打鬧而引起,現場有多名目擊證人,由李敖負80%的責任。
經“鑒定”郭泰明的車速不足七十碼,負百分之二十的連帶責任,賠償十萬元TW幣。
台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得到相同的結論,隻是賠償金額從十萬變成十二萬萬。高級人民法院將上訴駁回,同意原判。李敖的父親找到現場的目擊者,目擊證人都不敢出來作證,而出庭作證所謂的“目擊證人”,全是郭泰明的員工和家屬。
交通部門沒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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