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九滴水·屍案調查科係列(完結版·全7冊) > 章節內容
一
在雲汐市,生活在礦區的孩子算是贏在了起跑線上。因為他們根本不需要為工作發愁。在礦區有個不成文的規定:礦井打在哪個村,挖礦的工人就必須從哪個村找。假如有人敢破壞這個規矩,不管你是國營還是私營,也不管你後麵有多大的靠山,當地的村民絕對有信心讓你的礦井無法經營。上訪、靜坐、圍堵,隻有你想不到的,沒有人家做不到的。那有人要問了,警察難道就不管?法律的尊嚴就能被這樣踐踏?如果你能親身經歷一次,你就會發現法律在他們的身上真的行不通。
上訪、靜坐、圍堵這些行為,除非是造成惡劣的影響,否則根本不適用於《刑法》條文,但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虛罰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行為人「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或「70周歲以上的」,或「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虛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虛罰」。也就是說,滿足這三個條件的行為人,雖然髑犯了法律,但是不允許行政拘留。
如果你是警察,看到某某礦井門口坐著清一色的老人、婦女和小孩兒時,你會是什麽心情?批評教育,沒人理你;強行驅散,人家告你「警察打人」,法律上又對這三種人沒有強製約束力。那麽要想解決這個問題,就隻有礦井的經營者做出妥協。很多朋友看到這裏,或許覺得這對礦井的經營者不公平,但咱們可以換個角度想想,過度的開採,造成環境的破壞,這對生活在附近的村民是否公平?其實從來就沒有絕對的公平,有時候隻是看待問題的角度不同罷了。
俗話說「萬事開頭難」,可一旦有人起了這個頭,那規矩就等於是定下來了,很多礦井的老總本著「用誰都是用」的原則,就默許了這條潛規則。所以礦區的孩子年滿18歲後可以有兩個選擇,一是繼續讀書,二是下井挖礦。
麵對這兩條出路,礦區孩子的家長會算一筆賬。
一名井下工,每個月上24個班,根據工種的不同,每個班可收益300至500元,一個月下來就是7000到12000元;一個孩子從18歲開始幹,到了二十五六歲的適婚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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