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旭堯卻一致向法庭表示,離婚是出於他們的真實意思表示,要求法庭予以確認,並駁回嚴尚華的訴訟請求。
這是一場非常滑稽的庭審,而庭審要查明的關鍵就在於,沈筠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也就是其在做出離婚決定之時,是否患有某種影響其決定的精神疾病。
法庭通知了鼓樓區民政局的工作人員夏思琪出庭作證,夏思琪稱:“我局認為,嚴旭堯、沈筠提供的材料屬實,沈女士能正常表達自己的意思,自如回答辦事員的提問,且簽名按印也正常,沒有任何精神疾病的表現,婚姻登記人員不具備醫學專業知識,不能辨別其為精神病患者合乎常理。”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我很感激我的公公做的一切,但我是一個身心非常健全的人,不能被任何人代表,當時,我跟嚴旭堯離婚也是出於本人真實意思,所以,我要求撤回起訴!”當法官在詢問原告方意見時,沈筠這樣堅決地說道。
法官問嚴旭堯說:“對方當事人是什麽意思?”
嚴旭堯說道:“我想說的,剛才原告已經替我說了。我隻想強調一點,沈筠與我共同生活期間,根本就沒有表現出任何的精神問題。”
“嚴旭堯,你這個沒良心的東西,畜生!”嚴老爺子的情緒失控了,罵道!
法官眉頭直皺,提起法槌敲了一下,說道:“原告訴訟代理人,法庭是嚴肅場合,請注意你的言辭。”
嚴尚華氣鼓鼓地說道:“法官大人,你也看到了,他就是個不孝的畜生!”
“請不用使用大人這種稱謂……”法官皺著眉頭說道,“本案當事雙方的意見已充分發表完畢,本庭已記錄在案,現在判決如下,全體起立!”
法官當庭宣布道:“濱海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判決書,關於嚴尚華代理沈筠訴嚴旭堯離婚無效一案,本院立案後接到申請,委托濱海市精神病院司法鑒定所鑒定,鑒定結果為沈筠為精神分裂症。本院認為,沈筠辦理離婚登記時,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按照婚姻法相關規定,沈筠為限製行為能力者,不具備協議離婚的能力。因此,嚴旭堯、沈筠在民政部門辦理的離婚證無效。嚴旭堯、沈筠如果執意離婚,需向法院另行起訴,由法院依法判決。”
法官宣讀完判決書後,不但嚴旭堯和沈筠傻了,連嚴老爺子也殺了。
“什麽,法官,您既然已經確認了他們的離婚無效,怎麽還可以準許另行起訴離婚?”嚴尚華不滿地大喊道。
法官解釋道:“即便是一方有精神疾病,但也可以離婚,隻不過不能協議離婚,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離婚。嚴旭堯,沈筠,你們有這方麵的請求嗎?”
“有,我們要離婚!”嚴旭堯和沈筠不約而同的說道。
法官說道:“那你們準備好材料,去立案庭申請立案,不過我告訴你們,像你們這種情況,訴訟周期會相對長一些,可能會大半年吧,你們要做好心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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