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來,保外就醫是監外執行的一種,並不是說對方沒有了罪。
根據法律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準保外就醫:身患嚴重疾病的;身體殘疾、生活難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會可能的。保外就醫保障了監獄裏的罪犯接受治療的權利,是一種製度關懷,這也體現了對人的生命的尊重。
監外執行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況,且適用監外執行沒有社會危險性而采取的變更執行方法。
正是因為有這樣的規定,這才給了監獄一種特殊的權力。而這些權力,又被監獄的管理者們充分利用,為自己謀取私利。
這麽說吧,被送到這裏來折,凡原來有些權力或者有錢的犯人,沒有一位是真真正正按刑期呆足了,才放出來的,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那位因為孟莎而下台的許副書記,在法庭宣判第二年,就從法院直接回了家。實際算起來,這家夥在裏麵才呆了五個月。
五個月就放了出來,實際原因嗎,雖然沒有人知道,但大家都謠傳說是源於他花了不到十萬元錢,通過買通看守所所長、醫生等人違規獲準“保外就醫”。現在刑期已經過去了一多半了,如今這位許大人,還在外麵閑逛呢。
隻是許副書記通過這一次的變故,變得低調了許多,不在如以前那麽張揚了。
現在這種事兒,原本就是民不舉官不糾,沒人舉報,自然就不用收回去了。
還有原來給吳昊當書記的那個姓魏的,也是在服刑的第二年,從裏麵保外就醫了。就算姓魏的不說,大家心裏也明鏡兒似的,肯定沒少花銀子。
當然了,這隻是廳級的官員,如果副省級以上的,曾經有那麽一位,在法院審判的當天,就直接回家了。
說起來,能有幾位是真的有病而保外就醫的?就算你真的需要保外就醫,如果沒有這些關係和銀子打點,你也隻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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