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獨立音樂人(2/3)

兩條路是各有各自的優缺點。


首先先說和唱片公司合作成為簽約歌手。


一般來說,歌手出一張專輯唱片,銷量想要賣得好,除了唱片質量過硬外,更為重要的就是宣發宣傳。


後世你推出了一首歌,隻要質量過硬,經過互聯網的發酵,層層傳播,可以不需要太多的宣傳,很容易就火爆起來。


而現在宣傳渠道的有限,而且渠道大多也都掌握在那些唱片公司的手上,宣傳也需要大量資源,費時費力費錢。


唱片公司掌握著資源和渠道,歌手的包裝,唱片的製作、發行、宣傳等等,幾乎完全依托於唱片公司。


一個歌手能不能火,能不能長時間的火,很大程度上是決定於唱片公司的。


所以,絕大部分唱片公司和歌手之間,唱片公司是占絕對主導權的。


有名氣的歌手還好,宣傳投入在產生收益間的比例小,唱片公司和氣生財,不敢壓榨的過分,甚至為了對手防止挖角,會想辦法用盡手段拉攏討好。


若是新人歌手,唱片公司可不會那麽客氣。


唱片公司給新人的合同,幾乎和賣身契沒啥區別。


年紀稍大的新人歌手簽約不低於五年,年輕又有點潛力的往往十年以上甚至更久。


簽約合同也是利於唱片公司。


若是你毫無價值,他們能隨時將你如垃圾般丟棄。


稍有價值,他們會想盡辦法將伱的價值壓榨幹淨,稍有不滿,他們能隨時將你雪藏。


你想離開?那你會被狠狠刮了一層皮,甚至可能不能如意。


不公?一切都是按合同辦事而已,誰叫你當初簽了合同的。


新手唱片分成收入歌手基本上隻能拿1%-5%,甚至會通過各種手段進行克扣,從唱片分成上想拿到滿意的收入基本是不可能。


想要賺錢基本要靠商演走穴等各種通告活動,但新人簽約歌手在一方麵賺的錢也是唱片公司拿大頭。


很多唱片公司的簽約合同以包裝培訓為由,更是沒有準確明說何時會為歌手製作發行專輯。


更重要一點,創作的歌曲版權是公司的,公司采納之後才會分一筆買斷費,而且優先提供給公司的成名歌手。


就比如周胖子,他被吳宗先看中簽約到公司後開始也隻能乖乖給吳宗先寫歌而已。


唱片公司提供的合同處處都是陷阱。


比如簽約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