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很幸運,從大學一畢業就開始從事這份工作。
我也很不幸,從大學一畢業就開始從事這份工作。
我像我的所有同事一樣,拿著周薪十二先令的薪水,一周工作七天,每天工作十四個小時,巡邏超過十五英裏。
我不想欺騙各位,這份工作十分勞累,也稱不上體麵,但這些都不是我在工作中最難克服的問題。
我完全理解為什麽在場的先生女士們在庭審開始的時候,就對我抱有那麽大的敵意。
因為就算是在日常工作中我們麵對的也是這樣的惡意,甚至要更加赤裸裸,表露的更為直接。
在我於蘇格蘭場工作的這半年時間裏,我所在的格林威治區一共遭遇了六十起襲警事件,
但諷刺的是我們當地的警員還不到三十個。
我有許多與我同時入職的同事,但現在依然留在我身邊的隻有不到三分之一。
他們當中有一部分人之所以離開,是因為薪水太少而工作強度太大。
但絕大部分,卻是因為我們在工作中完全感覺不到任何尊重,我們甚至感覺自己比罪犯都要罪惡。
全世界的人都對我們充滿敵意,隨時隨地想要給我們找點麻煩。
但我並不怪那些人們,就像今天我不會怪罪在場的先生女士們一樣。
因為如果一個人隨時都有可能把我送上絞刑架,那麽我多半也是不會給他任何好臉色的。
但是真的是所有警察都想把罪犯送上絞刑架嗎?
今天小亞當的例子已經擺在這裏了,我並不希望將他送上絞刑架,但我的職責卻不允許。
看看我們的法律條文吧。
破壞道路,死刑。
砍伐樹木,死刑。
偷竊信封,死刑。
打撈沉船遺物,死刑。
晚上塗黑臉出門,死刑。
盜竊五先令以上價值物品,死刑。
未婚母親隱瞞流產,還是死刑。
如果我把我們的死刑條例展開說,那估計直到天黑都說不完。
這種奇怪的現象並不僅僅是由我個人發現的,塞繆爾·羅米利勳爵早在1808年就在議會提出需要改革我們的刑法,但很遺憾的是,他的努力並沒有奏效。
在1808年,我們規定了超過160項死刑,而經過20多年的努力後,我們現在又增加了70餘項。
但是
本章尚未完結,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