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章 土地製度(2/2)

同時以軍事服務作為回報,與他們的隨員一起,在行省總督的指揮下參加軍事戰役,這讓地方的權力過於擴大。


作為蒂馬爾和紮米特的持有者的官員或承包者,他們通常對一個村子及其耕地和農場擁有行政和征稅的權力。


但他們的行政和安保權力中並不包括司法權,後者掌握在由烏理瑪委任的卡迪(法官)手中。


16世紀,蒂馬爾和紮米特的持有者養著大量的地方騎兵部隊,即著名的西帕希騎兵。


這些部隊會被以等級嚴密的方式動員起來參加季節性的軍事戰役。


然而在整個17世紀,這些部隊在戰鬥中被邊緣化,原因在於軍事技術的變革。


這種變革有利於配備火槍的步兵,而非用劍的弓騎兵。


到了18世紀,蒂馬爾和紮米特的持有者並未消失,而是成為在外土地持有者或援軍的首領,在戰時為帝國軍隊提供後勤服務。


他們經常將其單元的稅收和管轄權外包給中間人。


帝國的總督們級別不同,任期很短,經常帶著家人和武裝隨員從一個省到另一個省。


他們的稅收通常由其代理人從他們的俸田,即所謂的哈斯中征收,這些農村或城市單元分散於他們管理的行省。


由中央委任的總督們是奧斯曼帝國行政一體化的主要支柱之一,而由中央委任的卡迪則是司法的代表。


在戰爭期間,武裝起來的農民和城市居民團體被稱為塞克班,由當地的軍事首領指揮,並爭取被納入總督的隨員中。


雖然地方上塞克班與土匪的界限通常不是很清晰,但對於許多希望在軍隊出人地的年輕人來說,塞克班成了他們的職業。


在18世紀,外省強人會糾集他們周圍的塞克班競逐帝國職位,首先是副總督,然後逐漸到總督。


這也是奧斯曼帝國一大特色,地方對抗中央。


除了這些由外省軍事精英持有的封地外。


奧斯曼帝國的皇室成員和中央精英隻憑借其地位或出身,便可以掛名持有收入單元,無需提供任何服務。


這些帝國的顯要通過代理人和當地的承包人來管理他們名下的單元和社群。


所以塞利姆設想的改革其實還要廢掉他自己的“皇莊”。


與蒂馬爾與紮米特相似,帝國瓦合甫所擁有的農業單元遍布帝國。瓦合甫的管理機構通常通過當地的承包人和轉包人來經營這些單元和征稅。


此外,在各個區域,一些單元被界定為獨立的城市或鄉村稅收區,包括礦山、作坊和海關。


國家或者將這些區的短期征稅權外包給承包人,或者通過領薪的監督員直接管理。


承包人在這些企業中收稅,按照合同約定的總數向國家或原初的持有人匯款,剩下的便是利潤。


與其他早期現代政體一樣,奧斯曼帝國中央政府的歲入有限。


以國家名義征收的盈餘,大多數不是花在地方的軍事或行政需求上,就是被官員作為他們的軍事﹣行政職責的薪酬和承包人作為他們的利潤拿走。


這也是為什麽奧斯曼帝國日益衰落的原因之一。


明明已經以法律的形式將土地收歸國有,卻拿不出一個有效的行政機構,奧斯曼帝國不死,誰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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