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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章 威壓(2/3)

一頓後,竟然不敢回嘴,心裏不由暗呼痛快,同時也更加感覺到這個年輕書記確實不可小覷……


接下來,許繼榮詳細通報了此次事件的起源和經過。


葉鳴等他通報完畢後,用嚴肅的、凝重的語氣說:“同誌們,我不知道你們聽完了事件經過後,心裏作何感想。也許你們中有人會認為:這不過是於縣長和謝本吾工作上的矛盾,沒必要上綱上線,更沒必要拿到常委會上來研究討論。但是,我不這樣認為!


“首先,謝本吾辱罵、毆打於縣長,並不是出於公心,也不是為了工作上的不同意見,而是為了給他的堂弟承攬工程,純粹是出於私人目的。為了達到私人目的而辱罵毆打上級,他的黨性在哪裏?他的原則在哪裏?他的法紀觀念在哪裏?如果每個黨員領導幹部都像他那樣,為了自己的私利就去威脅、辱罵甚至毆打上級,這還成個什麽體統?


“其次,謝本吾的行為,違反了公務人員工作日中午不得飲酒的規定。按照此項規定,公務人員如果工作日中午飲酒,情節較輕的,將予以全市通報並進行誡勉談話;情節嚴重或因飲酒影響正常履行公務職責、造成不良影響的,按照《國家公務員法》等規定將給予調離、責令辭職、免職等處理。謝本吾不僅工作日中午飲酒,還借酒裝瘋毆打於縣長,完全符合‘情節嚴重’這一條,按照相關規定,應給予調離、責令辭職、免職處理;


“第三,謝本吾打人的行為,還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這條規定的內容是:‘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謝本吾用茶杯砸傷於縣長額頭,雖然因為於縣長躲得快而沒有造成太嚴重的傷害,但情節非常嚴重,萬一於縣長沒躲開,後果不堪設想。所以,謝本吾完全夠得上治安拘留的標準。”


說到這裏,他停頓了一下,端起桌上的茶杯喝了一口,繼續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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