壩的,而是想趁清晨涼快到梅山湖去撈魚,而且他們確實帶了撈魚的工具。我們公安機關羈押沒有犯罪證據的嫌疑人隻有十二個小時的時限,現在十二個小時已經過去了,他們既沒有承認有違法犯罪行為,我們又找不到證據,按規定應該將他們釋放,您看這事該怎麽處理?”
葉鳴很冷靜地問:“昨天我交代過你們,如果有人過來掘壩,一定要等他們挖開了壩基並讓一部分尾砂流進洄水灣以後才實施抓捕,你們是按我的要求做的嗎?”
“是,我們埋伏的幹警確實是等他們在尾砂壩壩基上挖開了兩個口子後才抓捕他們的。但他們狡辯說,他們在尾砂壩挖口子,隻是覺得好玩,並沒有其他目的,也不知道這樣觸犯了那條法律。”
“你讓審訊人員告訴他們:他們故意損毀尾砂壩壩基,將有毒有害的物質排放進梅山湖裏麵,涉嫌‘破壞環境資源罪’。上午我百度了一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他們故意挖掘尾砂壩壩基,向梅山湖排放其他有害物質,已經涉嫌犯罪。”
駱雄有點慚愧地說:“葉書記,我必須坦白地說:平時我們忙於工作,很少抽時間係統地學習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加之縣公安局以前從來沒有辦理過破壞環境資源的案子,以至於到現在我都不知道刑法中有關於破壞環境資源的罪名,估計那幾個審訊人員也一樣,所以一下子想不起該怎麽處置那幾個嫌疑人。現在經您點醒,就好辦了,等下我馬上去審訊室,向那幾個嫌疑人宣講破壞環境資源罪的罪名。如果他們仍然拒不認罪,明天就對他們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葉鳴掛斷駱雄的電話,正準備離開辦公室下班,卻見蘇雪玲忽然急匆匆走了進來,滿臉惶急的表情,對葉鳴說:“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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