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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這個《財產公開製度》竟然是菓菓你開創的啊!(5/6)

r> 在公務員財產公開過程中,如果有人拒絕申報或進行虛假申報,按法律將受到處罰,甚至會被判處高達5年的監禁。


第三,相關配套製度。美國實行的是個人信息記錄以及信托製度、金融實名製度,如果一旦出現個人信息記錄異常或個人財產異常,信息數據庫馬上就會發現。那些專門的信用記錄報告公司,則通過各種渠道對民眾的個人情況進行全方位的搜集,從而形成全麵而完整的信息記錄。然後,通過收費向查詢人提供相應的服務,如財產、債務甚至婚姻情況都可以查到。這也是相關部門對社會民眾個人信用進行審核的一個主要憑借。


還有在齊國東邊一個半島叫韓國也是齊國的後羿,在公務員財產公開方麵的規定最係統、也最全麵。


早在1960年,韓國就出台了《公務員財產登記法案》。1981年,又出台了《韓國公職人員倫理法》,初步建立了財產登記製度。但當時的登記結果是不公開的,實際上擺脫了國民的監督。也正因此,1987年12月總統選舉前夕,總統候選人盧泰愚在其“選舉公約”中,提出了主要公務員要公開財產的意見,贏得了民眾的支持。盧泰愚上台後,在1988年3月作出修訂《公務員倫理法》的指示,進一步強調公務員財產登記的必要性。一個月之後,即4月22日,他又帶頭公開了總統財產。從此,官員財產申報才成為“例行公事”。此後又經過修改,到1993年6月基本定型。所以,韓國公務員財產公開製度的推進,經曆了萌芽時期、製度的基本確立時期、適度的修訂完善和最終的例行公事4個階段。到現在,已有《公務員倫理法》、《公職人員財產登記製度》兩部法律法規,既明確規定了公開主體、內容、種類,也明確規定了受理機構、公開方式。


按照《公務員倫理法》和《公職人員財產登記製度》,必須申報財產的公務員包括總統、總理、****、地方官員及議會議員;4級以上公務員(最高1級,共9級)、法官、檢察官、大校以上軍人;大學校長、院長、教育官員、高級警官和消防官;公職相關機構,如國有銀行、金融機構、政府相關組織的主要負責人;監察、租稅、建築、土木、環境、食品衛生等特殊領域5-7級公務員,以及新錄用者、晉升者、退職者。


國家設有專門機構負責審查申報是否屬實,並查明財產來源等。若發現有誰虛報、漏報,則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解雇或其他懲罰。


還有在西邊幾萬裏有一個叫德國的,聯邦議員不需要公開自己的房產或者投資等信息,但需要公布自己本職工作以外的兼職收入。


在德國《議員法》、《聯邦議院議事規程》以及議員《行為準則》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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