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就能證明是我當事人造成的,剛才我也說了,我當事人是去過葉紫霞小姐家,可至於對葉紫霞小姐動粗,這根本不可能,馬小天先生也在場,難道我當事人就不怕他還擊?所以,最先動手的就是馬小天先生,還有那把匕首,我相信就是馬小天先生留在那裏準備實施行動的。”
“我反對,對方才是真正的在猜測。”
兩個人說的額頭青筋爆出,卻是絲毫不退讓。
法官站了起來,“辯方律師,根據警察的取證調查跟嫌疑人的口供,他確實有殺人的動機跟事實,如果你有確實的證據證明你當時人是屬於正當防衛,你大可以陳述,說死者因愛生恨,也應該有相關的證據,還有,死者什麽時候上的樓,誰先動的手,葉紫霞小姐的傷勢誰造成的,這都不可信,沒人證沒物證,嫌疑人口供中提到的施暴問題也沒有相關的證據,至於凶器,它原先的主人也不確定,辯方律師,請你明確的舉證,如果不能拿出有力的證據,嫌疑人殺人罪名成立。”
法官也是受夠了,這個官司幾乎都不按照常理出牌,秦科跟張建成針鋒相對,而馬小天這個案子也是極其的特殊,如果隻是普通人,沒有牽扯到堪海集團,沒有牽扯到藍光集團,那大可就按照現場的一切跟口供判馬小天故意殺人,毫無爭議,可藍光集團的周雅插上一腳之後,法院自然會受理,隻不過,人證根本就沒有,現場隻有三人,其中沐啟帆已死,剩下的馬小天跟葉紫霞雖然是兩人,其實在一定的法律定義上完全可以規劃為一方,不能互相出庭作證,這就跟一個人殺了人之後死無對證是一樣的。
秦科的壓力很大。
說實話,他拿不出證據,也沒有證據,沐啟帆為什麽要上樓,他打電話給葉紫霞真的是因為因愛生恨嗎?還有,上去了之後是馬小天埋伏在先還是沐啟帆先動手,這個也不好說,沒有人看見,在旁邊的居民調查之中,隻是聽見房間裏麵有男人女人的爭吵,至於那個聲音屬於哪一個人,沒人能夠說的清楚,還有沐啟帆身上的十二刀,怎麽看都不像是正當防衛造成的,那根本就是在蓄意殺人,最關鍵的那是那把匕首,如果能夠證明是沐啟帆帶來的,那肯定對案情有幫助,可誰能證明是沐啟帆的?
這是一場根本不可能贏的官司。
“辯方律師,你有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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