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上加油,繼續說道。
球隊跟球隊簽訂的合同其實並不統一的,並不是象很多人想的那樣,有一個範本,隻要改變一下合同年限年薪金額,然後球隊簽字就行了,不是這樣的,每個球員的合同或多或少都有一些區別,不然的話雙方也沒有必要去雇傭律師了。
合同年限薪水金額有勞資條款的限製,但是隻要隻要符合勞資條款的要求,不管你的年薪是逐年上升還是逐年下降或是平均都沒有問題,反正都要計入薪水空間之內,在支付方式上有的是一次性支付,有的是一月一付,有的是四個月一付,有的是一年一付,可以支票,可以轉帳,甚至你要現金也沒有問題。
甚至球隊每月固定拿出一筆錢來給球員去夜總會泡妞都沒有問題,給球員租房租飛機也行,但是這些花費都要計入到總薪水和薪水空間裏麵,聯盟有審計人員審計每個球隊的帳務,合同的條款聯盟也有律師團負責審核,如果有不符合規定的條款出現,聯盟就會駁回合同。
比如說奧蘭多魔術隊向某個球員提供了迪士尼樂園的年票一套,邁阿密熱火隊向某球隊提供私人陽光沙灘一片,由於其它球隊無法提供,所以這些條款就是違規的,你不能提供其它球隊無法提供的東西,除此之外,一切都可以由球隊提供,內褲、襪子都行,反正都要算到薪水總額裏麵。
交易保證金就是一個很特別的條款,它仍然被算在薪水以內,它的作用就是有限度地阻止球隊將自已交易出去,如果球隊交易自已,球隊就需要將剩餘合同總金額的百分之十五的錢一次性支付給球員。
如果這個年限比較長的話,這筆資金就是一個很大的數字,球員拿到這筆錢後後麵的薪水並不受影響,這筆錢會被加到後麵的合同上麵,計入工資帽中,等於占用了接手球隊的薪金空間。
當然了,交易的兩支球隊還可以協商由誰來出這筆錢,由於聯盟交易規定必須價值有限對等,在已經付出了同等價值的同時,還要多出這筆錢,而且還要計入工資帽,一般沒有球隊願意出,所以這個條款在一種程度上就能夠限製球隊將球員交易,當然了,這個交易保證金隻是在第一次被交易的時候收取。
想要阻止球隊將自已交易出去,還有一個終極條款就是交易否決權,但是史蒂芬不可能拿到這個條款,因為這個條款必須是球員在聯盟出戰八年以上,同時在同一支球隊效力時間在四年以上,而且必須是自由球員的時候,才能夠加入這個條款,如果不是自由球員,聯盟規定續約合同不能更改主要條款,所以能夠拿到這個交易否決權的球員是少之又少,目前隻有科比布萊恩特一個人。
史蒂芬自然不願意被交易來交易去,聽到這個條款倒是有點動心,可是是不是真的象普雷斯蒂說的那樣,很少有球隊會為球員開出這種條款,因為一旦開出來這種條款,球隊就失去了交易的部分主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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