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傳,都跟史蒂芬的個人形象相去甚遠。
可是無論莫當斯怎麽跟對方解釋,對方卻一味地以為是他們嫌價碼低了,一個勁地向上加碼,同時又是找中國駐洛杉磯領事館的官員跟史蒂芬的姑姑溝通,又是走球隊的路子。
無論莫當斯怎麽跟他們解釋,拒絕的原因跟合同金額沒有關係,同時又告訴他們,這是一個純粹的商業行為,不需要去找誰來說,沒用,可是對方就是不相信,執著的根本不容拒絕。
莫當斯這邊打不動,他們又找上了史蒂芬,史蒂芬實在沒有辦法拒絕了,隻好同意了他們的要求,一年三百萬美元,五年的合同,每年百分之十的增幅,對於一般的代言來說,這個價碼已經算是相當高了,而且最後對方又提出,給史蒂芬二百萬份的原始股份,而且享有內部人員配售的權利。
這二百萬份原始股份現在的價值還不到二十萬美元,史蒂芬也沒有當回事,史向華持有很多公司的股份,每年的分紅都是一點點,有的時候甚至還沒有分紅,史蒂芬卻沒有想到,對方還是一家未上市公司。
在三年後,對方即將上市之前,史蒂芬手上的股份已經增加到了五千萬股,而史蒂芬才不過又投入了不到三十萬美元,最終這筆股份的價值超出了史蒂芬整個合同的代言費用。
對方最終滿意而歸,莫當斯對此雖然不滿,但是他畢竟隻是經紀人,史蒂芬才擁有最終的決定權,不過史蒂芬也告訴他,對方也隻是拿他的名字在在中國國內用用,對自已的個人形象沒有什麽影響,莫當斯這才答應下來。
這個代言合同跟以前的有所不同,那就是不需要把合同的近半金額再貢獻給美國的稅務部門,因為現在史蒂芬在其它國家的肖像權和商業開發權利已經授權給了一家在開曼群島注冊的公司,這家公司負責運營史蒂芬的商業價值的綜合開發,然後再經過層層的轉移,大部分收入會轉移到一家在香港注冊的投資公司,隻有很少一部分收入會返回到美國國內。
這是一種合理規避稅收的手段,但是史蒂芬跟美國的公司簽訂的合同就不能采用這種方式了,同時為了預防國家增收海外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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