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委來人是全權代表旗下企業來跟史蒂芬簽訂代言合約的,這也是雙方提前協商好的補償辦法,不管怎麽說,也不可能直接給史蒂芬補償現金的,史蒂芬也沒有想達自己會輕易地拿到這麽一大筆錢。
而由國有企業用代言費的方式來補償史蒂芬,是一個對雙方來說都能接受並且有好處的選擇,用通俗的話說叫共贏,史蒂芬現在的人氣已經非常高了,而一旦他改變了國籍的話,至少他在國內的人氣值會更高,對於出錢選擇史蒂芬代言的這些企業來說也是一件好事。
而對於史蒂芬來說,同樣不是一件壞事,做為一個公眾人物,也需要持續不斷的曝光才能維持自已的人氣,而廣告也是一個很有效的途徑,所以雙方很快就達成了意向,而具體的合作還要通過談判來確定。
雙方當初確立的金額是一億兩千萬以下,同時由於進行了合理避稅,這筆錢基本上能夠全部落到史蒂芬手裏,而由於這筆錢金額巨大,又是一次簽訂下來的,莫當斯和創新藝人經紀公司平分總金額的百分之三,雖然計算下來也有三百多萬。
要知道正常的傭金標準應該是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十,有的甚至還能達到百分之二十,史蒂芬享受的是超級客戶標準的優惠政策,畢竟現在一次性能夠簽下這麽巨大金額合同的球員也沒有幾個。
雖然隻是假借著代言的方式給予補償,但是莫當斯仍然拿正常的代言合同來要求,應莫當斯的要求,國資委那邊提供了所選企業的企業規模、行業地位、定位、長期發展目標、產品詳情、產品定位等,除了一開始就被排除出的礦業、軍工、電力等不適應代言的企業外,國資委帶來了七十四家企業的資料。
當然了,這七十四家不可能全部由史蒂芬來代言,那樣的話代言費就是一個天文數字,同時代言那麽多,效果也好不到那裏去,之所以要這麽多,不是有個挑挑選選的嗎。
在談判現場,其實並不能說談判現場,現在已經不需要什麽談判了,就是莫當斯從對方提供的資料中選擇目標對象,然後代表史蒂芬簽下合同,最後湊夠一億兩千萬美元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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