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道作者一個一個字寫文,就很容易嗎?這些人簡直太可惡!多少心愛的太太被盜文搞得失去了創作熱情,從此隱退江湖。如果真的喜歡一個作者的文字,難道不應該去支持正版嗎?還能和太太隨時在留言區互動。盜文網站版本錯亂,錯別字滿天飛,有些情節也會丟失,還要忍受各種胡亂的小廣告,這種看文體驗,簡直就像是坐在一個髒亂差的垃圾堆裏,看完以後還要被人罵白嫖。為了幾塊錢,喪失自己的人格和尊嚴,真的值得嗎?”
希望每一個看小說的讀者,都能樹立起正版意識。
看盜文隻會滋生一批不正當的網站,這些網站給不正當產業打小廣告,詐騙、澀情、賭薄,總之什麽對社會危害大就打什麽廣告,這簡直就是在危害社會公序良俗。
看盜文的讀者,不光傷透了原作者的心,更是在助紂為虐。
建設和諧社會,不看盜文開始——
著作權,也稱版權,是基於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而產生的法律賦予公民和其他組織等民事主體的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
網絡著作權即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絡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基於此,網絡著作權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層,相對與傳統作品,指傳統作品被上傳至網絡時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這裏特指“信息網絡傳播權”。我國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根據實踐中產生的新問題,在第10條關於著作權的具體權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項規定,其中第12項是關於“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定,承認了傳統著作權在網絡等電子環境下所享有的受保護地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號)第2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絡環境下無法歸於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範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其他!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
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和新的數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媒體,不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絡媒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擅自複製、轉載、傳播他人作品的,均構成侵犯著作權,應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以下是一篇來自於搜狐網的文章。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在我國的普及,網絡文學如雨後春筍般崛起。各大文學網站上都有幾部代表性極強的作品,然而,這隻是少數現象,多數網文卻還麵臨著連正當的權利都得不到保障的危局,其中最為突出的現象就是五花八門的盜文網站竊取正版作品提供免費閱讀。據相關統計數據表明,各大文學網站作品的被盜率已趨近於100,每年至少給這些正規網站帶來100億的損失。
網絡文學即以網絡為載體而發表的文學作品,近幾年在互聯網中隨處可見。然而,通過正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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