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大哥被抓(1/3)

對方律師一上來就指出館主,那天晚上借著酒醉對他的委托人實施暴力毆打,導致對方的手脫臼。


並且他還拿出過去館主打架的案例說事,說館主是一個有暴力傾向的人。


等到審判長讓我辯護的時候。


我不慌不忙的站起來說,首先


我的當事人並非故意毆打對方,而是見義勇為。


對方律師說,我的當事人隻是一個路人,卻被他無緣無故的毆打。


你顛倒黑白說是見義勇為,你有證據嗎?


審判長讓他不要說話,等我說完先。


我說我沒有證據不會亂說。


首先我們從被害者那邊拿到一個皮包,上麵有原告的指紋。


負責監督的民警同誌,他們可以證明,並且還有鑒定報告。


另外警察還在事發找到一把隻有原告指紋的刀。


根據我當事人的描述,當時他在製止原告犯罪的時候。


原告就是用那把刀攻擊的他,他出於本能,才會用武力保護自己。


隻是當時原告手裏有刀,我的當事人又是習武之人,所以才會傷到原告的手。


嚴格來說我的當事人屬於見義勇為加上正當防衛,\u0027這點警察可以證明,而且還有指紋的鑒定報告。


警察作證以後,對方律師過來問館主,你那天晚上是否喝了酒?


館主說在朋友家裏喝了一點。


對方律師又問,具體喝的是什麽酒?喝了多少?


館主緊張的說,半瓶二鍋頭。


對方律師說我沒有問題了?但是我要說的是,一個人在醉酒的狀態下,很有可能會眼花,或者是產生幻覺。


也就是說那天晚上我的當事人在和某個女孩在嬉戲打鬧。


而正好被醉酒狀態下的被告看見。


而酒精上頭又有暴力傾向的被告對我的當地人實施暴力毆打。


我的當事人因為不是被告的對手,隻能拿出小刀來自衛。


這也證明了為什麽皮包上和小刀上會有我當事人的指紋了?


我說那你之前可不是這麽說的,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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