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不甘:“就算沒有交稅,世子也無權放水淹地吧,你此行是為了賑災,可不是為了征稅。”
一片附和之聲。
“好,如此說來,諸位是明白這些良田從未上稅。”虞渢略一挑眉:“依大隆律令,私置田地,有兩條規限不能觸及,否則即使有文書為憑,也不受律令承認,其中一條,若無戶部免征賦稅之令,五年不賦,則地收回國有。”
不待諸人發表意見,虞渢又沉聲而言:“更有一條,若為邊防重鎮之屯田、養民置居之均田或者州郡防洪之灘塗,無論官民皆不可私自買賣,諸位手中文契,可曾注明那些良田本身,原為灘塗行洪之用?”
關於土地田原之性質作用,文契上必有明示,若無天子行印頒詔,六部皆無權擅自更改,即使有人利欲熏心,也不敢私改土質地用,而之所以郫南瀉洪之地被勳貴世家公然“瓜分”,起因基於兩點。
其一,當年東明國滅之際,大隆建國之初,內憂外患不斷,政務尚不周備,漏洞實多,便有那些貪利者,看中了這行洪無主之地,說服金、秦二相,暗箱操作,而當年金、秦兩黨在高祖“平衡”“撮合”之下,矛盾尚不如眼下激化,便一拍即合,竟將瀉洪之地買賣瓜分,因皇室多重養民之均田與邊防之屯田,於這兩類監管嚴格,卻不甚重視灘塗之地,故而,才讓這些權貴有了可乘之機。
其二,建國之初,朝中官員升擢貶斥廣泛,再兼東明末年國政原本幾近癱瘓,尤其工部水利如同虛設,缺乏水利人才,朝臣僅憑州誌記載,觀並州沿岸百年無水患之憂,隻以為那行洪之地也如虛設,就算耕為良田,也無關緊要,更加放心大膽,而地方百姓,更不知何為行洪用地,橫豎不是自家田地,自然不會在意歸屬何家,偏偏建國以來,華北地區又從無洪澇之險,這事演變到後來,就成了那些占地權貴心照不宣的秘密。
官府之所以還出示份文契,無非是防備權貴們相互爭地,以致糾紛鬧事。
可是隨著大隆朝政建全,工部水利官員自然察覺到行洪之地以為他用,奈何瓜分占地者勢大權深,又經威脅利誘,便都坐臘,裝作不察。
這些水利官員卻到底還是心懷忐忑,應當將行洪之地關健作用告知了金、秦二相。
可已經消化在腹中的肥肉,有誰願意再吐出來?
故而,並州流域諸縣縣令得了“警告叮囑”,對河務堤防之事尤其盡心,防的就是一旦水患,天家追究原因。
隻原本處於險灘之處,行洪用地又被高築堤坊,風調雨順時無虞,一旦多發暴雨,便難免洪澇絕堤。
不過是遲早而已。
但朝中有金、秦二相掩示,水利官員裝慒,若非虞渢經曆了一回,早懷孤疑,隻怕也難以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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