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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裏有所改變的是:從前但凡妻子打丈夫,隻要打了就有罪,要杖責妻子一百。 衙門也隻聽丈夫的意思,丈夫願意離,不需要經過妻子同意,就可以和離。但是,需要丈夫上衙門去告。 另外,妻子把丈夫打到骨折以上,所受的懲罰要比打不相幹的平民加重三等。 現在呢,沒有打到骨折就不定罪。 打到骨折以上,需要丈夫到衙門去告,妻子所受的懲罰按照打傷不相幹的平民定罪。 關於和離,衙門會尊重夫妻雙方的意思,無論哪一方實在過不下去了,都可以和離。 如果丈夫誣告妻子,大清律例會保護妻子,丈夫按汙蔑罪定罪。 在這之前,丈夫汙蔑妻子,律例是一律不管女性的。 其餘的,則不變。 然後,下麵還寫了: 從前的“夫毆妻者,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二等。須妻自告乃坐。先行審問夫婦,如願意離異者,斷罪離異;不願離異者,驗所傷應坐之罪收贖,仍聽完聚。至死者,絞監候。故殺亦絞。若妻誣告夫,按誣罪定罪。若夫誣告妻,亦減誣罪三等。” 改為“夫毆妻者,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按凡人定罪,須妻自告乃坐。先行審問夫婦,如願意離異者,斷罪離異;不願離異者,驗所傷應坐之罪收贖,仍聽完聚。至篤疾者,絞。死者,斬。故殺者,淩遲處死。若夫誣告妻或妻誣告夫,按誣罪定罪。” 這一條律例,改的是對男性的偏頗。 之前丈夫打妻子,打骨折以上,受的懲罰隻不過在打不相幹的平民基礎上減罪二等。 現在,丈夫打妻子,打骨折以上,受的懲罰和女性一樣不減罪,所受的懲罰按照打傷不相幹的平民定罪。 之前妻子誣告丈夫,按誣告罪定罪。 可丈夫誣告妻子,卻要在誣告罪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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