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章 周朝的製度(1/3)

【可能是周宣王在了解到這一情況之後,覺得反正大部分的公田都不屬於我了,收上來的籍田的收益也不屬於我,還不如我來更換一種新的農業經濟製度,就沒必要再舉行所謂的籍禮了,所以幹脆破罐子破摔取消了相關籍禮。


於是周宣王上位後采取了“不修籍於千畝”的措施,將原本屬於周王室所有的籍田分封或者說轉賣給像裘衛家族一樣有能力、有財力的地主們來經營。


而地主們接手土地後,除了要交贖買土地的費用,每年還要向周王室上交一定的賦稅。


而收稅時,周王室會派人去巡查田地收成情況,然後根據收成來決定該收取多少的稅率。


譬如豐收年就按田地收成的百分之十收取賦稅,如若遇到災年,則根據災情來酌情減免。


這種收取賦稅的方法被稱為“斂法”。


而周王室收取的賦稅也不是亂收的,被周王室派去收取賦稅的人會在地主們的田地中選取長勢最好的田地的莊稼來收取賦稅。】


【聽著這措施似乎也沒什麽毛病是不是?


因為在有籍田的時候,那些民眾們到自家的私田上的時候賣力耕耘,到了公田的時候卻是有氣無力。


現在將公有的土地私有化,所有的土地都歸私人所有,而周王室隻是隨機挑選的最好的田地,那些地主們難道還會區別對待嗎?


但是,不知道是不是分封製的影響,所以喜歡連地帶人地送,還是周朝的民眾真的就那麽不值錢,周宣王在將土地給地主們的時候,還特別慷慨地將民眾地管轄權一並移交給地主。


而在周朝,基層社會組織實施的製度是鄉遂製度。】


【在當時,周天子和諸侯所在的領地由內往外劃分被劃分為邑、郊、牧、野、林、坰(jiōng)。


《爾雅·釋地》裏麵就有說:“邑外謂之郊,郊外謂之牧,牧外謂之野,野外謂之林,林外謂之坰。”


都城,即邑、郊以及牧以內的地區,被稱為“國”,在“國”裏麵居住的人被稱為“國人”。


而在“國”以外,野、林、坰以內的地區被稱為“野”,在“野”裏麵居住的稱為“野民”,又或者稱為“庶人”。其中“野”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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