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章 星條旗保護焚燒它的人(5/6)

因此,應該受到憲法第1項修正案言論自由條款的保護。違反美國憲法的不是Johnson焚燒國旗,恰恰是禁止並懲罰損壞國旗的這項得克薩斯州法!


言論自由絕對,焚燒國旗無罪,在地方檢查官和普通民眾看來,這一判決簡直就是顛倒黑白、為虎作倀。但這些法官卻振振有詞,搬出了41年前最高法院另一個案子的判決,在該案中,最高法院裁定,向國旗致敬是一種表達的形式,受到憲法第1項修正案言論自由條款的保護,因此政府強迫公立學校的學生向國旗致敬,就是違反“言論自由”。同理,焚燒國旗也是一種表達,自然應受憲法保護。


曆史教訓告訴人們,愛國主義常常走火入魔。想當年德國***和日本***都是在強烈的愛國主義和民族主義激情上產生;無數的罪惡和暴行,也都是在愛國主義和國家至上的狂熱情緒中進行。因此在焚燒國旗問題上,冷靜和理智顯然應當高於激情和狂熱。


最高法院的一紙判決,意味著全美48個州和哥倫比亞特區有關保護國旗的法律失效。法官認為懲罰褻瀆,並不能使國旗變得神聖,因為如果這麽做,就淡化了這個令人崇敬的象征所表達的自由。


但這些措辭根本不足以平息美國護旗愛國主義者的憤怒。自60年代位置禱告案以來,還沒有哪一個判決引起民眾如此強烈的憤怒。報刊上刊登了數千封群眾的批評信,新當選的總統另一位二戰老兵建議,通過憲法修正案來推翻最高法院的決定,眾議院通過譴責最高法院決定的議案時,無一人投反對票;參議院也不分黨派,通過了譴責最高法院決定的兩黨聯合議案,對此,隻有三人反對。


在美國要通過一項憲法修正案,它不僅需要國會兩院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國旗保護法》是民眾與精英較量,民主與法治平衡,那些最普通的美國人他們很認真,也很簡單地把事務分成好和壞,對與錯。因此在護旗派的組成名單中,幾乎沒有一個知識分子和專業人士團體,基本是一些傳統的退伍軍人、勞工、移民和婦女組織。


在被調查的人群中,高中和高中以下文化程度者,有86%支持修憲護旗,而有大學學位的人群中,則有60%反對這樣作。


護旗派的對手是言論自由的堅定支持者,盡管他們並不認為焚燒國旗的作法得當,但他們卻相信表達自由原則的至高無上,尊重最高法院的開明判決。這些人恰恰是美國社會的精英,特別是那些創造思想、製造文化、控製輿論、主導潮流的知識分子。


為了維護個人的表達自由權,他們非常理性地接受國旗被踐踏、遭汙損的現實,承受由此不得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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