頁岩鋪設鐵軌、懸吊在離河麵1400英尺高的籃子裏作業,在崇山峻嶺、沙漠、沼澤地中穿行的這條鐵路,每一塊枕木下不隻埋著白奴的屍體,還都埋著一具華人的屍骨。
然而任勞任怨、報酬低廉、付出無數汗水與鮮血的華工卻得不到認可:在接軌的紀念照中,華工都被趕到一旁,不許入鏡。而且超過1.2萬名華工的身影曾長期被淹沒在曆史中。
1870年第15條憲法修正案給予黑人選舉權,它的一條重要內容是“各州在其管轄範圍內,不得拒絕給予任何人以法律平等的保護”,雖然這條法律的初衷是保護自由了的黑人免於被歧視,但這一條規定也讓其他族裔集團能夠利用憲法來保護自己。隻是在此後的很多年裏,美國最高法院都非常狹隘地解釋這一修正案,導致各州在其管轄範圍內仍然擁有很大的權力來侵害少數族裔的自由和權利。
早在1852年加利福尼亞州議會就通過了一項針對華人淘金礦工的歧視性稅法。到了1854年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作出裁定“華人無權出庭作出不利於白人的證詞”,進一步加劇了排華行動,舊金山隨後也加入了排斥華人的行列當中。1870年到1880年十年間,在舊金山有為數眾多的華人洗衣店,這些洗衣店展示了華人的經商才能,給美國白人的洗衣店帶來了生意上的威脅。於是美國白人們想通過精心的法律設計把華人從市區內趕走。
在1873年到1884年間,當地市政當局通過了14條被稱為“洗衣店條例”的法律,其中於1880年5月通過的第1569號條例和7月通過的第1587號條例規定:任何在市內的木製建築中開辦、維護和經營洗衣店的人都必須從市政當局獲得營業執照。但其並未規定市政當局給予和拒絕辦理營業執照的標準,這樣便給市政當局留下了任意裁斷的權力,可以隨心所欲地接受或者拒絕有關申請。在相同條件下,所有被認定為華人的洗衣店老板的申請均被拒之門外,而所有白人申請者均一路綠燈,順利拿到執照。
清政府腐敗無能,華人們根本就沒想過要找當地大使來解決這個問題,華人洗衣店主聯合起來成立了行業協會“同心堂”來抵製不公的法律待遇。他們出資設立法律基金來支付訴訟所需的律師費和其他挑戰不公法律所需要的費用。
華人益和在當地經營洗衣店已經22年,其間其所有的經營行為都符合當地所有的安全和衛生標準,但是市政當局卻依據新的“洗衣店條例”拒絕了他的營業許可申請,於是他成了挑戰第1569號條例和第1587號條例的最佳原告人選。
在“同心堂”的支持下,益和和其他洗衣店店主一起無視新的“洗衣店條例”,照常經營他們的洗衣店。不久,他們全部被當局逮捕。一個對美國憲政影響深遠的司法大案即將開始。
益和將逮捕他的警長霍普金斯告上法庭。他向加利福尼亞州最高法院請求下達人身保護令狀,使之獲得自由,並指控“洗衣店條例”違反加利福尼亞憲法、美國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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