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沒用的大腦(1/5)

在日本和美國開戰以前,曾經撤走了一部分日僑,然而加入了美國國籍的日裔卻被留在了美國。


1941年12月7日珍珠港事件發生後,羅斯福總統簽署了一個政令,在西海岸設立“軍事區”,所有在限製區域的日裔全部都要遷入位於內陸的“安置中心”裏。


那並不是集中營一樣的地方,理論上。


當時有九成的日裔居住在西海岸,其中還有7萬在美國出生的公民。


盡管他們宣稱自己是忠誠於美國的,“當地人”依舊對他們存在敵意,包括總統在內都擔心他們會從事破壞和間諜活動。


為了避免這些信仰天皇的日裔破壞和偵查美國的軍事和重要工業,由軍隊負責驅逐在重要軍事設施附近的日裔美國人。


這些設置在內陸的“軍事區”和猶太人定居點一樣有宵禁,但條件比華沙的猶太人要好得多,更重要的是,住在裏麵的日裔是變相被保護起來的,非受限製區域的日裔反而要擔心同事、鄰居乃至給自己送報紙的報童的攻擊。


加利福利亞、華盛頓、新奧爾良的日裔立刻動身前往位於內華達、猶他和科羅拉多州的安置營,但有一個居住在加州聖萊安德羅市的日裔美國人鬆豐三郎卻拒絕執行命令。


然後他就被逮捕了。


鬆豐三郎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針對的就是驅逐令和再安置令的合憲性——軍隊對特定人群的暫時驅逐是否是種族歧視。


在驅逐令執行的調查中,有一批日裔確認對日本效忠,有一部分人拒絕對美國無條件效忠,並拒絕向日本天皇效忠,還有一部分被驅逐人員要求回到日本。


戰爭會造成很多困難,困難時期要大家一起克服,最終最高法以鬆豐三郎違抗驅逐令有罪,維持了原審判決。


這份判決結果證明,當國家處於恐慌時,種族歧視抗議也要靠邊站,與這個案子一起審理的還有平林案,這個日裔違反的是宵禁令,日裔美國人必須在晚上八點到早上六點以前呆在家裏,避免參與間諜和破壞活動。


鬆豐三郎出生於美國,他的父母都是日本人,憲法規定出生地原則讓他成為了美國公民,沒有任何指控可以證明他不忠於美國。


戰爭是所有痛苦的集合,所有公民,無論是否是軍隊人士都遭到了影響,公民身份既有權力也有義務。


然而即便是戰爭結束了,美國內部依舊排擠日本人,美國與日本國家層麵上是盟友,但是有很多美國人在戰爭中失去了親人,或者自己就曾經參加戰爭,他們對日裔非常不友好。


那些遷入了安置點的日裔也過得戰戰兢兢,營區內的日本人來自各個階層,也包含婦女與小孩,除了膚色之外,他們沒有任何共同之處。


奧斯維辛有焚屍爐,安置營沒有,他們有足夠的食物來源,成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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