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人類的智慧有所不及時,神判便已這樣或者那樣的形式被進行采用。
人們認為神明會對審判進行幹涉,比如獵巫運動時的異端審判所在審理“巫師”和“女巫”時就用了神判法,被告扔在水裏如果能浮起來就是女巫,不能浮起來,沉底淹死了就是神證明她無罪。
當蠻族在羅馬帝國的廢墟上立足,並接受了基督教義時就接受了神判體製,法蘭西的前身法蘭克王國也不例外。
在黑暗的中世紀,如果一個農民對法庭的審判結果存在異議,可以向貴族挑戰,但這個前提是騎士可以穿著全套盔甲騎著馬,手持利刃出現在決鬥場上,農民則隻有一個小圓盾和一根棍棒。這麽巨大的實力差距當然會讓一些想要通過決鬥神判法推翻裁決的農民之類的弱者卻步,然而隨著職業決鬥者出現,一個婦女也可以指定一名同樣全副武裝的騎士為代替自己決鬥了。
決鬥訴訟是歐洲神判的一種特別方式,它所帶來的益處讓它在封建社會早期得到推崇,然而隨著社會發展,各國也漸漸發展出通過證人、證言、證據等“鐵證”判斷當事人是否有罪的審判方式,它從理論上優於完全隨機的神判法。
教會最初站在神學的角度反對決鬥訴訟,然而早期的決鬥不乏神職人員主持,神職人員參與意味著決鬥的結果能體現上帝的旨意,因為上帝不會讓無罪者在決鬥中被擊敗,因此教會對決鬥訴訟的反對態度並不堅決。
在榮譽與生命麵前,精致的規則往往會消失於無形,就算不用上戰場,武藝和決鬥技巧有時能讓自己免於在司法決鬥中喪命,中世紀的貴族尚武之風非常流行。
但這樣一來就對平時忙於生計,無法鍛煉自己武藝,又請不起決鬥士的平民非常不公平了,決鬥訴訟死的也不盡然都是有罪的人,無辜的人也一樣會死於決鬥中。如果對一個現代人說,“黑暗的中世紀的決鬥訴訟是司法史上的進步”,他一定會嗤之以鼻。
法官可以被收買,證人可以做偽證,再加上一個能言善道的律師,即便全世界都知道被告有罪,他也一樣可以鑽司法的空子逃脫法律的製裁。
也許到這個時候原告可懷念可以推翻所有判決結果的決鬥訴訟了,這在21世紀是不可能的,但是在18世紀的法國卻是可以討論的。
自亨利三世以來,耶穌會士就一直擔任宮廷懺悔師,懺悔是天主教信仰的一部分,新教徒是沒有告誡亭的。國王和宮廷成員懺悔也不會去巴黎聖母院那樣的公共場所,他們“懺悔”的內容包含了很多秘密,是不能被其他人知道的。紅與黑的故事裏,於連的秘密便是從一個聽了瑞納夫人懺悔的教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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