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七章 海盜之酒(3/5)

諾和禁止反悔分開,禁止反悔是“不容否認原則”,是具有剛性的,而允諾則必須是允諾(promise)則是一種信賴關係,其一,允諾人知道受允諾人將依此允諾而為,受允諾人也在事實上依此允諾行事,其二,當允諾人作出允諾意圖時意圖創造一種法律關係。


衡平法和普通法相較於大陸法最大的特點是靈活,它以案例為依據,非常具有法官的個人風格,大陸法是成文法,紐約自由女神像手裏抱著的並不是法典,而是獨立宣言,1926年以前美國是沒有法典存在的。


而在第一版美國法典裏,獨立宣言並不包含在內,即使不提原稿中刪掉的大段關於廢除奴隸製的內容,《獨立宣言》也不像入籍儀式上發誓的內容那樣“禁止反悔”,但它具備的效力比“承諾”(undertaking)又強一些。


Undertaking和promise有時也是同義詞,換而言之,這種基於undertaking出現的責任關係不出於合同,也不出於允諾,而是一種客觀存在卻無法為其命名的關係,可稱為一種“隱藏”的擔當。你能感覺到,卻無法證明它,如同上帝,或者說是獨立宣言裏賦予富蘭克林等人意旨的“nature’s god”。


成文法必須由主權政治機構印刷出來,要改並不容易,並且會變的僵化,隻求符合文書的字麵意思,而罔顧公平精神,有時顯得很迂腐,裁決時不考慮情有可原的背景或後果。


比如那位“邏輯鬼才”,他提出的“不是你撞的人,你為什麽要救助他”,隻要被告無法為自己辯駁,法官就可以按照法典上的條款入罪了。


《好撒馬利亞人法》沒有被寫入成文法典,它隻能作為一種補救,並且還應用於醫療專業人士,它是不鼓勵公民自發救助的。


這也導致了半夜紐約女孩叫救命,無人幫助的情況。除去責任分擔、多元無知這些心理學問題,人都是自私的,出麵幫忙會讓自己置身險地,如果出麵的人有擒拿格鬥的本事,可以保證自己出手相助不會自己受傷,那麽可以路見不平,如果隻是一個普通路人,甚至也是個弱女子,她貿然衝出去和強盜搏鬥,那麽她自己受傷或死亡了,責任又如何劃分呢?


因為醫療領域的特殊,職業醫生被列入了“好撒馬利亞人法”保護對象中,同時也對執業醫師有嚴格的限製,避免他借著免責條款為所欲為。


美國不是沒有成文法,而是成文法很多,除了國會立法權以外,州議會、州政府也有立法的權力,一個州類似一個獨立主權的國家。罪犯隻需要逃到另一個州,另外的一個州警察不能越境執法,兩者衝突的情況下就需要最高法院裁決,如果情節重大就並案處理,比如經濟罪和刑事罪,於是州級公路上經常發生追車事件。


在買下路易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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