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七章 海盜之酒(4/5)

安那以前,北美十三州沒有成文法,宗主國英格蘭的憲法也沒有成文,英格蘭解決公共事務的方式是“蒙混過關”。


亨利八世是一個雄心勃勃的國王,一開始他強烈反對路德宗,教皇稱呼他為信仰的保護者,可是他的西班牙王後不能給他生兒子,他要求教皇宣布他離婚,教皇不答應,於是亨利與羅馬教廷決裂,宣布自己才是英格蘭教會的最高領袖,並解散修道院攫取他們的財富。


聖公會不再承認羅馬和教皇,而是認英國國王為領袖,主教也由國王命令。憲政教士向法國憲法效忠,以後也不歸教皇管轄了,他們的薪水以後由法國人發。


波莫納和西弗勒斯的婚姻關係第一執政沒權宣布無效,他是第一執政又不是公證人,更不是宗教領袖……跳過這一點,為了讓英國憲法成文,邊沁和他的盟友們在努力,就像摩西十誡一樣,把條條款款定下來,不要再模棱兩可了。


法國的憲法很不穩定,製定了一部又一部,一部又一部,在憲法的穩定性和持久性上不如美國,然而各個州的憲法從未持續很久。


其他國家和民族的憲法不能持久的原因有很多,有時它並沒有真的反應一個民族基本的習慣和風俗,有時是因為環境變化,無法得到民眾的支持和信任。


法典化運動可以追溯到弗朗西斯·培根,到了邊沁把法律發展的關鍵環節從法官轉移到立法者手裏,他接連給麥迪遜總統寫信,希望可以為美國起草一部完整的法典,並告誡他們“關閉我們的口岸以抵製普通法,就像我們預防瘟疫那樣”。


然而邊沁不是立法者,就他的全部影響來說,他從事這項工作很困難,起草一部民法典需要一個比邊沁更懂法律的人,而《拿破侖法典》的編撰委員會成員正是這樣一群律師,路易斯安那州的《民法典》就是以《拿破侖法典》為基礎頒布的。


喬治安娜用薩克利法的條款解決了盜屍問題,這引起了一些討論,她算是用的“案例法”?


大家都知道的,薩克利法除了解決盜屍還有法國國王的王位繼承權問題,拿破侖當國王的話題都沒這個新鮮。


這小妞想幹嘛?改變法國的立法規則,照著英國的來?還是想把整個法國大革命的碩果全部推倒複辟?她還美其名曰是孟德斯鳩書上看來的!


關鍵是她解決了問題,不論是法國成文法還是國際法裏都沒有關於盜屍的處理辦法,而因為醫學院的需求,盜屍已經不滿足需求了,警察有時幹脆去醫學院的解剖台找謀殺案的關鍵證據——屍體。


另外還有個案子,一個參謀調戲了麵包店老板的女兒,麵包店老板將參謀打出去,嚷嚷“我女兒是正經人”。


那參謀耿著脖子大喊“我喜歡的就是這樣的”。


眼看著要鬧決鬥,喬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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