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二十三章 厲火狂潮(十六)(3/5)

案,他希望能有比他更明智的人去處理。


在古老的日耳曼法律裏,並沒有一項正式的譴責國王的程序作為懲罰或推翻國王的必要前提,也不存在對國王不法行為的司法程序,在布拉格扔出窗外事件中,人民通過暴力解決這個問題。


但有這麽一句話:


Sciat quod obsequium sibi non debetur,


Quit negat servicium,quo doe tenetur。


(讓他知道,人們無需服從那個否棄自身對神之義務的人。)


這就涉及了日耳曼民族所有的抵抗權,這不是起義或反叛的那種抵抗,中世紀早期的觀念裏,臣民對統治者基本的義務是效忠,但是效忠不同於服從,隻有雙方都保持誠信的情況下,情況下一方對另一方才有義務。


如果國王違反了法律,他便自動放棄了要求臣民服從的權利,無論如何將情婦切成碎塊後,再從窗戶丟垃圾一樣丟出去都不是合法的,雖然犯下這樣暴行的不是國王本人。


隻有忠實的國王才會有忠實的臣民,另一方麵,君主糟糕的統治也有可能是由於獻媚之人和奸邪謀臣的欺瞞,這些人成了忠實的反派,為了讓國王不再受欺瞞,並且使得國王不再受到奸邪的大臣們奴役,在這種情況下人民勇敢得“為了國王而反對國王”,這才是抵抗權。


法蘭西共和國吞並了列日公國,列日公國的統治者是大主教,11世紀時列日主教瓦佐直接了當得指出了授職權之爭服從與效忠的區別,他對國王說,對於教皇,他必須服從,對於國王,他必須效忠。教會體製內,人們必須服從更高級的權威,但這個前提是教更高級的權威不犯錯,他要是犯錯了,就不需要無條件服從,就比如葛爾勒迪謀殺案,低級教士將資料給了記者。


抵抗權存在於世俗和教會之中,布魯日拒絕第二次挖通與裏斯河運河連接的原因是這麽挖會產生負麵問題,弊大於利,所以他們是正當使用抵抗權。


教會與世俗並不總是存在矛盾的,9世紀時教會與世俗的抵抗權組建了同盟,查理曼之後,加洛林王朝一直都有羅馬皇帝的稱號,但隻是尊號,東羅馬帝國在1453年滅亡前都被稱為“羅馬帝國”,君士坦丁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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