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國證據法律體係裏,傳聞不等同於謠言,然而倘若要對傳聞證據本身的概念加以界定,那也是眾說紛紜,未能形成定論的。有人認為傳聞是指的那些不能在庭上作證的證人所做的明示或暗示的事實,肯定以及沒有證人作證時,向法院提出的文書上鎖記載的事實。
人們對文字和紙張有一種信賴的感覺,但也有人更信賴證人提供的證詞,尤其是在將手放在聖經上發誓過所說的話。然而並不是所有人都將發誓當作一件大事,就算手放在聖經上了還是會說謊。
死者的遺言、公共文書和記錄、論述公共事務的權威出版物都附和傳聞證據的特征,也是可以作為例外被法庭采納,成為認識事實的證據。但是在遇到諸如女巫、鬼魂等反物理、超自然的事實時,為了證明這種主張而提出的證據往往是不可信的,超自然事件絕不會得到“最佳證據”的支持。
隻要有了“例外”,那麽“例外”的情況就會越來越多、越來越複雜,1800年的英格蘭程序法很難被稱得上一套“體係”,包括圈地法在內,程序都是相當混亂,充滿了臨時性和任意產生且難以理解的產物,很大程度是以律師和法官創造出來的。特別是傳聞證據,它是一係列“例外”、“規則”及“合理化”的雜亂混合體,因此才有了邊沁針對證據法的研究和改革。
威廉·科克的兩位亡妻是不可能上法庭的,這很荒謬,然而也沒有直接證據可以證明威廉·科克殺死了自己的妻子們。而間接證據首先要說服法官或陪審團認可證據性事實的存在,然後推導出爭議事實的存在。
在這個案件中,另一個關鍵人物是衛理宗的牧師,18世紀起,人們論證神是否存在已經從神示轉變為尋找更有證明力的證據。
三十九條信綱中提起了“我們即承認耶穌與使徒雅各禁止信徒輕易起誓,便可推斷基督教並不禁止起誓,反倒當受官府命令需要起誓,為信義必須起見,必須起誓時可按照先知教訓,合乎正義、見識和真理而起誓”。
起誓時往往存在其他懲戒方式,比如天打雷劈,不過官府的懲戒手段往往是偽證罪,與其等雷劈下來還不如送監獄裏去。偽證中的謊言隻有在宣誓作證的情況下才會受到懲罰,兒童、開除教籍、無神論者以及拒絕發誓的人都會排除在外,屬於“謊言許可製度結構”中,這些人往往被認為是不合格證人。
儀式會讓一些權力合法化,在婚姻關係中違背婚禮的誓言,不論過錯方是誰都不會因此被關進監獄,但按著聖經在法庭上做偽證就要被關起來。宗教懲戒本身就比較弱,更何況虛假的神跡和其他虔誠的欺詐一樣,有時會被用來服務於邪惡的利益。
歐洲最後的女巫葛爾勒迪在“正義和莊嚴”的形勢下被判處死刑,當無罪者被判刑時,會造成一個非常嚴重的危害,而這個危害恰恰是法律力圖消除的,法律冤枉了一個好人,公眾會擔心自己也會因為類似的原因造成的不當傷害。
犯罪行為在無辜者的痛苦、司法程序對無辜受害者的痛苦,以及有罪者被合法懲罰的痛苦,都需要經過證明成立,否則就是一種罪惡。有很多人支持廢止酷刑,因為會造成屈打成招,也有人認為真相才能帶來安全感,酷刑的存在可以讓那些狡詐之徒變得誠實。
由此產生了一個觀點“讓一千個有罪的人逃脫,好過讓一個無罪的人被判刑法”,個人的不幸,包括無辜者的死亡,司法的法院不該因為對風險而草木皆兵。
可是讓一千個有罪的人逃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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