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章 風與花(二十四)(3/5)

br> 在18世紀60年代之前,美國的搜查令給了執法者一切裁量權。換而言之就是搜查者認為是合理的,基本上就是合理的搜查和扣押。隻要官員和線人報告了發生違法行為或存在嫌疑,並沒有具體說某個人或某個地方可能有犯罪證據,治安官就可以簽發令狀。


1754年馬薩諸塞州通過了一項法律,那年的消費稅法規定,宣誓就職後的稅收官員可以審問任何一個人過去一年在私人場所所喝的朗姆酒、葡萄酒和其他烈酒,按照加侖收稅。一個波士頓的校長譴責,這是對自由最致命的傷害,稅收官有權砸開鎖鏈、門鎖和插銷,闖入臥室和酒窖,消費稅違反了《大憲章》中“一個人的家就是他的城堡”。


這種不需要法官簽字,由治安官簽字生效的搜查令是普遍搜查令,普遍搜查滲透了英國和殖民地。除了消費稅外,普遍搜查令還被用於征收進口稅。英國議會在1662年就規定了協助令,授權財政法庭可以向海關官員簽發令狀時,允許他們在警察的協助下進入“任何”住所、商店、地窖、倉庫、庫房或其他地方,遇到阻力時可以砸開房門、箱子、衣櫃或其他盒子,以扣押“任何”未繳稅的貨物。


當時的國王是“快活王”查理二世,他與法國國王路易十四一起發動了英荷戰爭,結果因為戰局不利得失參半。這項法律在他一生中都生效,後來他死了,繼任者們也沒有廢除,於是協助令成了海關官員進行搜查的長期憑證。


1696年,英國議會將這個法令帶到殖民地,本來由於北美沒有財政法庭,這項法令本該無法實施,然而馬薩諸塞州已經把財政法庭的管轄納入自己的最高法院,因此在殖民地就有了執行的可能。


其中淵源就要提起馬薩諸塞海灣公司的創建者約翰·溫斯洛普,移民美國前他是英國莊園主,他並不是五月花號的乘客。


當時的北美不適合歐洲人生存,經過了10年的墾荒後才有了一定居住條件,然後約翰·溫斯洛普就帶領大量的英國移民到馬薩諸塞建立公司。


在他出發前一年,英格蘭發生了與呢絨有關的經濟危機,同時他還獲得了馬薩諸塞州總督和公司的王室特許狀,成為不屬於英國政府機構的特許殖民公司之一。


馬薩諸塞是屬於英王室的,而非議會管轄,在這個特許狀裏規定馬薩諸塞州海灣公司有製定、頒布和設立任何有益、合理之法律、法令、法規及命令、指令和條例之權,唯其不得與英格蘭本土法律相抵觸,並賜予其全權以確立其政府之方式與儀式以及必要與合宜之行政方式以管理殖民地及其當地居民;如有所需,並授權其命名並設立相關之大小官員,並辨明且設立其職責、權力及其權限。根據特許狀,公司的成員即為“自由民”,自由民一年四次召集大普通法庭,法庭為公司和殖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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