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章 風與花(二十四)(4/5)

製定法律;每年一次,法庭選舉一位總督、一位副總督和十八位助理負責來年的日常事務;總督或副總督以及起碼六位助理必須出席每次大普通法庭會議。也就是說,這七位政府官員完全可以行使殖民地的所有立法和行政權力。而當時的自由民人數是非常少的,隻包括溫思羅普和大概十二三個其他的公司成員。所以,如果溫思羅普和這些人選擇了某種政府形式,隻要他們通過的法律與英國的法律不相抵觸,他們完全可以在殖民地享有不受任何限製的權力。


也就是說殖民地雖然是英王的財產,但是公司中上層已經能夠理解甚至運行政府職能,溫斯洛普連任12屆總督。


後來馬薩諸塞發生叛亂,趕跑了原來英國王室委任的總督。馬薩諸塞州的新任總督威廉·菲普斯爵士是馬薩諸塞子弟,同時也是塞勒姆事件發生時的總督。


和審判女巫比,菲利斯更關注重建政府,從治安官到法官他都需要人來填補。普遍搜查權意味著治安官可以隨意進入“女巫”家中,實施搜查和逮捕。


法官簽字的令狀是人身保護狀,它最早的用途是讓當事人到法庭出庭的,後來不僅要求當事人出庭,還要當事人解釋自己被抓的理由。如果當事人的解釋不能讓法官滿意,法官們就釋放犯人,如果理由充分,就繼續扣押犯人。


就好比女巫審判時有個“女巫”對法官說“我不是女巫”,法官問她“你不知道什麽是女巫,怎麽知道自己不是女巫的?”,“女巫”的解釋不能讓法官滿意,於是她就上絞架了。


又比如說法官拒絕簽發人身保護狀,就像1676年詹克斯叛亂罪,詹克斯希望國王允許公開請願,進行下一輪議會選舉產生新議會,“快活王”則下令監禁詹克斯,沒有大法官的人身保護狀,不能上庭的詹克斯就隻能在炎熱的監獄裏“腐爛”,下級法院也不能無視大法官給他簽字,要等到大法官休假完後才行。


由於英國議會強行要求殖民地公司也分成上下議院,1764年和1765年期間美國平民院猶豫不決得討論是否該把普通搜查令視為非法。由於普通搜查令、協助令、消費稅和進口稅已經導致群情激憤。“無代表不納稅”最早是溫斯洛普在波士頓建立伊始提出的,所有稅金都是全民討論同意才征收的,各個地方代表的任務是監督“馬薩諸塞海灣公司”,沒有足夠的理由不得征稅,已經征收的稅金要合理利用。


威廉·皮特在1763年的一次議會演講說“最窮的人在他的茅草屋裏也可以藐視國王的一切權勢,茅草屋可能不結實,屋頂可能會搖晃,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


到了1766年,美國的平民院才同意普通搜查令是非法的。到了1767年,美國第一屆國會召開,會上又提起了把協助令擴展到北美,但又沒有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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