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還有個智力低下的弟弟,總之他後來被關進了精神病院裏,和海特菲爾德成了“病友”,海特菲爾德從1800年開始,已經在那裏被關了40年了,第二年海特菲爾德離世,享年69歲。
奧斯福進入瘋人院後自學了法語、德語、意大利語、西班牙語、拉丁文和希臘文。他還自學了小提琴,是療養院的西洋棋和英式跳棋的高手,1864年精神病院搬遷到別處時他甚至得到了醫生的幫助,因為他們覺得他可以“出院”了。
奧斯福犯的罪是刺殺女王,並且因為1800年的法案,他想出去需要“女王發落”。
不過這又涉及另一個問題,王座法庭顧名思義就是與國王有關的,它最早是從禦前會議分離出來,是加洛林王朝君主頒發法令的機構,通常是巡回法庭,隨著諾曼人一起帶入英國,經過了幾個世紀後固定在威斯敏斯特。
1873年以前,王座法院對刑事案件還有管轄權,1873年司法改革後,王座法院的司法管轄權移交給了高等法院,原來的皇家首席大法官和五名常任法官成了高等法院王座分庭,受理它管轄的案件。
到了1881年,高等法院的民訴分庭、財稅分庭並入新的王座法庭,也就是說赦免奧斯福的事不用等女王發落了,內政部長就能解決。
從1864年起奧斯福就在申請,不過內政部長從來沒有理會,1867年換屆,這次內政大臣同意釋放他,前提是他離開英國。
於是1868年,墨爾本多了一個叫約翰·弗裏曼的人,奧斯福以這個身份與小20歲的女性結婚,他們後來有了孩子,並且至死都沒有人知道他曾經在英國幹了些什麽。
女王刺殺案爆發後,許多人都在猜測奧斯福的目的,他是憲章運動者,還是德國人,因為當時英國和德國為了海外殖民地而競爭激烈。
“同樣”是憲章運動者的馬克納頓首先跑到了法國,可是跟在他身後的“幽靈”卻沒有消失,他們摧毀了馬克納頓內心原有的平和,於是他繼續逃跑,直到他忍無可忍,決定從“源頭”解決這個問題。
他去了唐寧街,跟蹤了一個看起來和首相長得很像的人,跟他去了私人銀行,等那人從私人銀行回唐寧街的路上射殺了他。
馬克納頓的目標是首相,但他殺的卻是首相秘書,案發後蘇格蘭場調查才發現馬克納頓是憲章運動的活躍分子,但他的知名度遠不如杜肯。
雖然殺錯了人,但案子還是要判的,經過大法官們討論,認為如果一個人被內在某種疾病控製,造成了犯罪行為,並且能清楚證明在進行此行為時,被控方由於精神異常,不知道自己所做的事的性質和後果,沒有意識到這是犯罪行為,那麽他就是無罪的。
一般來說要找到這種確切證據很難,律師也不建議用精神異常做無罪辯護,不過達德利和斯蒂芬斯的案子很特殊。
Right or wrong?
每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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