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五章 hue and cry(一)(2/5)

向大管家報告。


村規是按照村民長期生活中形成的習慣法構成的,莊園法庭就是立法機構,要立新的村規時一樣要召集村民,大家投票表決,如果隻是涉及村民自己矛盾的,領主也不會出麵。但像涉及敞地放牧的問題,村民集體通過了,領主可以表示不同意。


村民想讓自己的牲畜去吃草,領主也有自己的羊,這時領主要是在的話,會帶著自己的雇從到達現場,上過戰場見過血的人當然和村民不一樣,等村民被這場麵鎮住了之後,領主就可以發話了。


但他要是不在就要另想辦法,反正國王的權力沒有涉及這些村莊裏,國法在這些村民心裏沒有村規有約束力。


有條路走,即使是泥濘的,也比被逼得走投無路好。


在郡以下還有教區,這種在教區設立的簡易法庭會定期將所轄範圍內各種案件整理起來,一個季度上交給季審法庭,季審法庭由郡長、百戶執行官或領主來召集主持,有固定的時間和地點。坎特伯雷修道院的橋不歸莊園法庭管,而教會法庭的主要功能是提高信徒們的虔信行為,在坎特伯雷有一個大主教法庭,它是高於一般教士法庭的,不過大主教是相信自己手底下幹活的修道院院長還是村民呢?


這時的國王會巡視王國,又或者派出巡回法院對地方進行監督和幹預,而且橋本身也是屬於國王的管轄權,這件事就被帶回了都城,由國王和大臣們進行裁決。


一個教士不該那麽貪婪,是貪婪導致了他做了不當行為,隻要他將水壩給拆了,水流就會恢複原狀,還給村民們獨木橋。


可是和獨木橋比起來,村民們還是更喜歡現在修的橋,他們隻是不願意交通行費而已。


最後就是修道院用新水磨產能的一部分來維修橋梁,這樣所有人都滿意了。


修道院賺得沒有以前多,還是有得賺,村民們有了新的橋可以走,國王也樹立了自己公正的形象,仿佛是“正義之源”。


不過從本質上,這種社會結構並沒有因為這件事改變,要等到維多利亞女王時代的警察改革,教會法庭才會被逐漸取代。


不過這些都是以後的事情了,女巫審判可以在莊園上的莊園法庭審理,也可以去教區法庭審理,16世紀後英國不止沒有了主教堂區,也沒有了宗教審判所,不過那時候的人聽說過“神判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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