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主對佃戶提供救濟。
既然“返還之訴”是市民法,那麽一個奴隸就不能向市民提出,獲得自由的奴隸成為了市民,和昔日的奴隸主是平等的。
當維蘭和領主還有人身依附關係的時候,他除了付地租,還要承擔勞役,比如農忙時要優先給領主的自營地幹活,收割、打捆,運氣好遇到比較好的領主,維蘭可以拿走一捆麥子。
在維蘭製度下佃戶承租是依據其身份,成為公薄持有農後,佃戶不僅可以租領主的自營地,而且不用履行勞役,但勞役的廢除並不是農奴解放的全部。
就像那個奴隸從遺囑中獲得了自由,公薄持有農拿到了副本,它同樣具備契約的性質,他已經和被普通法保護的自由農民沒有多大的區別了。
在大憲章中第13條和60條使用的libertates與consuetudines並列,意為習慣,在中古英國的傳統中,習慣是法律的主要形式,這二者並用,意味著具有法律的地位,並得到國王尊重的承諾。
一個人會因為很多原因失去自由,創世紀47章中的迦南人遇到了旱災,不隻是失去了金銀和牲畜,還有自己的人身自由,居住在水草茂盛的尼羅河邊。
埃及人盡管還有自由,被法老遷移到了城市的另一端,埃及的種植與尼羅河泛濫有關,泛濫不到的地方土地會相對貧瘠。但他們沒有種子進行來年的耕種和生活,這需要找法老“救濟”,而約瑟製定了規矩,從此以後埃及人每年收成的五分之一要給法老。
自由農民會從為之服兵役的領主那裏領有一塊土地,並通過保有土地來維持封君和封臣的關係,但他們不需要和維蘭一樣服勞役,取而代之的是在戰場上擔當領主或騎士的侍從或者隨員,幫忙穿脫盔甲之類。騎士、低級貴族也會從領主那裏領一塊土地,但他們不會和自由農民那樣直接從事農業耕種。
自由農民有自由遷徙、處分財產等自由,實際生活中自由農民的自由程度是相對的,他們也要向領主繳納諸如玫瑰花之類的象征性地租。
普通法法庭隻接收自由保有土地的案子,自由農民置身於王室法庭的體係之下。審理這個案子的布萊恩大法官認為“在英格蘭被驅逐的每個公薄租地農,我理解隻要他支付其義務和勞役,則領主驅逐他,他就可以以非法侵入土地對領主提起訴訟。”
當然公薄持有農不能和莊園主似的,拿起獵槍,對著闖入自己領地的鐵路公司勘測人員開槍,但大概意思就是這樣了。
如果換成城市裏,一個租客從房東那裏租憑了房屋,在租約達成之日到結束這段時間,房東不能進入“租客的家裏”,即便房子是屬於他的,一樣會構成非法入侵。
在英格蘭存在租客無過錯,房東禁止驅逐租客的禁令,就算想要漲房租也要等租約到期後。
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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