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之間獲得了融合的可能。
《慈善用益法》是衡平院受理的,在劍橋大學圖書館還保留著弗朗西斯·摩爾寫的關於用益法的解釋和案例,該手稿的第七章有這樣一個案子。
一塊位於倫敦的地產有兩個共同繼承人,一個年紀較輕、體弱多病,一個年紀較大,但身體健壯,然後年紀較大的那個繼承人,就強占了不動產,並且通過定立多方契約的方式,將地產租賃,地產租金由其中以為自由繼承地產保有人用以為7歲至17歲的未成年人提供弓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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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伊麗莎白一世女王賣了自己的珠寶建設英國海軍,但是當時長弓兵才是英國軍隊的主力。英法百年戰爭雖然結束了,西班牙的艦隊卻乘風破浪而來,雖然他們被海軍阻截了。
“自由繼承地產保有人”就不是維蘭,雖然這時維蘭製已經差不多瓦解,改為公薄持有製,圈地運動已經開始了。這位“自由繼承地產保有人”可以理解為隨著騎士們一起參戰的自由農、低等貴族等等,按照當時的習慣,將資產捐給軍隊也算是慈善。
此外這個強占地產的長者與他人簽訂了終身地產租賃,將自由繼承的剩餘地產權轉讓給受讓人,他計劃等年輕的病秧子死了,將地產出售後所獲金錢遺贈,受贈人係他的親屬中最窮的20個。
不過計劃跟不上變化,強壯的長者先死了,病秧子通過領主,向領主支付了轉讓費,將轉讓地產和自己繼承的那份地產給自己的繼承人,可是他去世時也沒有子嗣,接著這個案子就轉到衡平院判決了。
“慈善用益”本來該是教會法庭判決,不過15世紀開始信徒們就不向教會法院控訴遺囑案件了,除了教會法院存在的訴訟費用高、程序拖遝等問題,教會的“絕罰”沒有實際執行力,有鑒於此控訴者們才轉向衡平院大法官。
建築承包商向木材商人訂購木材,約定在工程結束和投保後結款,但是他中途停工了,這也算占有了木材商人的財產。
在一定條件下,比如不知情的情況下占有,承包商也不知道他拿不到工程款,仍不失為誠信,如果木材商人想要結款,要等完工之後。
英國法律體係裏有“效果取向”,摩爾在解釋這個案例時沒提誠信的問題,而是根據《慈善用益法》的慈善用益,分為租金和地產設立。
邏輯和政策是法官手裏的兩把劍,或者說是不同的裁判路徑,邏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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